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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级考试监考员操作规程

作者: 时间:2019-03-10 点击数:

操 作 规  程
8:45
组织考生入场
1、组织考生入场。监考员乙在考场门口逐一检查考生准考证、有效身份证件上的照片是否与本人相符,检查准考证上考场号是否与本考场号相符,检查并禁止考生携带违规物品入场。
2、监考员甲保护试卷袋、听力磁带及放音设备,指导考生在考场座位表上规定的位置签字,指导考生按准考证上的座位号入座。
9:00
 
禁止迟到考生入场
启封、发答题卡
3、禁止迟到考生入场
4、发答题卡1和答题卡2。监考员甲先向全体考生展示试卷袋及磁带密封完好。监考员乙当
众启封并核对无误后,先发答题卡1和答题卡2。
5、监考员甲指导考生按要求填涂两张答题卡。强调只能用黑色字迹签字笔在答题卡上填写姓
名、准考证号,用2B铅笔涂黑相应的信息点。提示考生暂不填写答题卡2上试卷代号一
栏。监控考场,维持考场秩序,制止考生提前答题。
9:10
考试开始
6、考试正式开始。考生做试题的第一部分,即写作部分(用黑色字迹签字笔答题)。
7、监考员甲逐一核验证件,检查考生填涂是否规范。若出现问题,立即查明并处理。监考员乙监控整个考场。
8、核验完证件后,监考员一前一后认真监考。
9:35
发试题册
9、监考员乙发试题册。监考员乙将试题册背面向上放到考生桌子左上角,并要求考生不得提
前翻阅或改变试卷位置否则按违规违纪处理。监考员甲监控考场,维持考场秩序,制止
考生提前翻阅试题册。
9:40
填涂缺考
考生信息
10、写作部分考试结束。命令考生打开试题册,开始做试题的第二部分,即快速阅读理解部分,提醒考生15分钟后(即9:55)结束快速阅读理解部分的答题。
11、监考员甲在考场记录单上记录缺考考生有关信息。
9:55
12、收答题卡1。收卷期间考生不得答题,否则作违规违纪处理。监考员乙收答题卡1,监考员甲监控整个考场。
10:00
13、听力考试正式开始。监考员乙播放听力磁带。听力部分考试时,监考员乙站在放音设备旁,以便处理设备或磁带故障等突发事件,监考员甲监控整个考场。
注:听力部分考试时,监考员原则上不要走动。若无试题、试题册的原因,监考员有权制止其他任何人在听力部分考试进行时进入考场。
14、听力考试结束后,考生开始做试题的第四部分。
11:10
15、提醒考生离考试结束还有十分钟,提示考生将试题册封面上的试卷代号填涂在答题卡2上试卷代号一栏。

操 作 规  程
8:45
组织考生入场
1、组织考生入场。监考员乙在考场门口逐一检查考生准考证、有效身份证件上的照片是否与本人相符,检查准考证上考场号是否与本考场号相符,检查并禁止考生携带违规物品入场。
2、监考员甲保护试卷袋、听力磁带及放音设备,指导考生在考场座位表上规定的位置签字,指导考生按准考证上的座位号入座。
9:00
 
禁止迟到考生入场
启封、发答题卡
3、禁止迟到考生入场
4、发答题卡1和答题卡2。监考员甲先向全体考生展示试卷袋及磁带密封完好。监考员乙当
众启封并核对无误后,先发答题卡1和答题卡2。
5、监考员甲指导考生按要求填涂两张答题卡。强调只能用黑色字迹签字笔在答题卡上填写姓
名、准考证号,用2B铅笔涂黑相应的信息点。提示考生暂不填写答题卡2上试卷代号一
栏。监控考场,维持考场秩序,制止考生提前答题。
9:10
考试开始
6、考试正式开始。考生做试题的第一部分,即写作部分(用黑色字迹签字笔答题)。
7、监考员甲逐一核验证件,检查考生填涂是否规范。若出现问题,立即查明并处理。监考员乙监控整个考场。
8、核验完证件后,监考员一前一后认真监考。
9:35
发试题册
9、监考员乙发试题册。监考员乙将试题册背面向上放到考生桌子左上角,并要求考生不得提
前翻阅或改变试卷位置否则按违规违纪处理。监考员甲监控考场,维持考场秩序,制止
考生提前翻阅试题册。
9:40
填涂缺考
考生信息
10、写作部分考试结束。命令考生打开试题册,开始做试题的第二部分,即快速阅读理解部分,提醒考生15分钟后(即9:55)结束快速阅读理解部分的答题。
11、监考员甲在考场记录单上记录缺考考生有关信息。
9:55
12、收答题卡1。收卷期间考生不得答题,否则作违规违纪处理。监考员乙收答题卡1,监考员甲监控整个考场。
10:00
13、听力考试正式开始。监考员乙播放听力磁带。听力部分考试时,监考员乙站在放音设备旁,以便处理设备或磁带故障等突发事件,监考员甲监控整个考场。
注:听力部分考试时,监考员原则上不要走动。若无试题、试题册的原因,监考员有权制止其他任何人在听力部分考试进行时进入考场。
14、听力考试结束后,考生开始做试题的第四部分。
11:10
15、提醒考生离考试结束还有十分钟,提示考生将试题册封面上的试卷代号填涂在答题卡2上试卷代号一栏。
11:20
16、宣布考试结束,并立即令考生停止答题。
17、监考员甲维持考场秩序,监考员乙验收各考生试题册和答题卡2(检查考生是否填写试卷代码),清点无误后,组织考生退场(严禁考生带走试题册和答题卡)。
18、监考员甲在考场记录单上记录违规违纪考生并要求考生签字确认。
考  试  收  尾
收卷
19、监考员按座位号小号在上,大号在下的顺序整理答题卡(包括缺考、违规考生答题卡)。
装订密封
20、将整理好的试题册、答题卡1和答题卡2一并带到考务办公室,经考务负责人清点核查无误后密封。
注:①考生的答题卡1、答题卡2分别装入相应的专用袋内密封(包括缺考考生)。
②试题册装入试卷袋内密封(包括缺考考生)。
操 作 规  程
14:45
组织考生入场
1、组织考生入场。监考员乙在考场门口逐一检查考生准考证、有效身份证件上的照片是否与本人相符,检查准考证上考场号是否与本考场号相符,检查并禁止考生携带违规物品入场。
2、监考员甲保护试卷袋、听力磁带及放音设备,指导考生在考场座位表上规定的位置签字,指导考生按准考证上的座位号入座。
15:00
 
禁止迟到考生入场
启封、发答题卡
3、禁止迟到考生入场
4、发答题卡1和答题卡2。监考员甲先向全体考生展示试卷袋及磁带密封完好。监考员乙
当众启封并核对无误后,先发答题卡1和答题卡2。
5、监考员甲指导考生按要求填涂两张答题卡。强调只能用黑色字迹签字笔在答题卡上填
写姓名、准考证号,用2B铅笔涂黑相应的信息点。提示考生暂不填写答题卡2上试卷
代号一栏。监控考场,维持考场秩序,制止考生提前答题。
15:10
考试开始
6、考试正式开始。考生做试题的第一部分,即写作部分(用黑色字迹签字笔答题)。
7、监考员甲逐一核验证件,检查考生填涂是否规范。若出现问题,立即查明并处理。监考员乙监控整个考场。
8、核验完证件后,监考员一前一后认真监考。
15:35
发试题册
9、监考员乙发试题册。监考员乙将试题册背面向上放到考生桌子左上角,并要求考生不
得提前翻阅或改动试卷位置否则按违规违纪处理。监考员甲监控考场,维持考场秩
序,制止考生提前翻阅试题册。
15:40
填涂缺考
考生信息
10、写作部分考试结束。命令考生打开试题册,开始做试题的第二部分,即快速阅读理解
部分,提醒考生15分钟后(即15:55)结束快速阅读理解部分的答题。
11、监考员甲在考场记录单上记录缺考考生有关信息。
15:55
12、收答题卡1。收卷期间考生不得答题,否则作违规违纪处理。监考员乙收答题卡1,监考员甲监控整个考场。
16:00
13、听力考试正式开始。监考员乙播放听力磁带。听力部分考试时,监考员乙站在放音设
备旁,以便处理设备或磁带故障等突发事件,监考员甲监控整个考场。
注:听力部分考试时,监考员原则上不要走动。若无试题、试题册的原因,监考员有权制止其他任何人在听力部分考试进行时进入考场。
14、听力考试结束后,考生开始做试题的第四部分。
17:10
15、提醒考生离考试结束还有十分钟,提示考生将试题册封面上的试卷代号填涂在答题卡2上试卷代号一栏。
17:20
16、宣布考试结束,并立即令考生停止答题。
17、监考员甲维持考场秩序,监考员乙验收各考生试题册和答题卡2(检查考生是否填写试卷代码),清点无误后,组织考生退场(严禁考生带走试题册和答题卡)。
18、监考员甲在考场记录单上记录违规违纪考生并要求考生签字确认。
考  试  收  尾
收卷
19、监考员按座位号小号在上,大号在下的顺序整理答题卡(包括缺考、违规考生答题卡)。
装订密封
20、将整理好的试题册、答题卡1和答题卡2一并带到考务办公室,经考务负责人清点核查无误后密封。
注:①考生的答题卡1、答题卡2分别装入相应的专用袋内密封(包括缺考考生)。
②试题册装入试卷袋内密封(包括缺考考生)。

 

 

 

 

 

 

 

 

 

 

 

 

 

 

 

 

 

 

 

 

六级考试监考员操作规程

CET考生守则
 
一、按照省级教育考试机构的要求签署《诚信考试承诺书》。
二、必须按规定的时间(上午8∶45,下午2∶45)进入考场,入场开始15分钟(即上午9∶00,下午3∶00)后,禁止入场。入场时必须主动出示准考证以及有效身份证件(考生要出示的有效身份证件为学生证和下列证件之一:居民身份证、军人及武警人员证件、公安户籍部门开具的贴有近期免冠照片的身份证号码证明、护照等),接受考试工作人员核验,并按要求在考场座位表上签名。
三、只准携带必要的文具入场,如铅笔(涂答题卡用)、黑色签字笔、橡皮。考场内不得擅自相互借用文具。禁止携带任何书籍、笔记、资料、报刊、草稿纸以及各种无线通信工具(如寻呼机、耳机、移动电话)、录放音机、电子记事本等物品,违者,按违规论处。
四、入场后,要对号入座,将本人准考证以及有效身份证件摆放在课桌上,以便核验。
五、答题前应认真填写答题卡中的姓名、准考证号等栏目。凡答题卡中该栏目漏填涂、错填涂或字迹不清、无法辩认的,答题卡一律无效。
六、除有特殊原因,在考试结束前禁止提前退场。
七、必须严格按要求做答题目。书写部分一律用黑色字迹签字笔做答,填涂信息点时只能用铅笔(2B)涂黑。只能在规定考生做答的位置书写或填涂信息点,不按规定要求填涂和做答的,一律无效。
八、遇试卷分发错误或试题字迹不清等情况应及时请求更换;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员询问。
九、在考场内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对于违反考场规定和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者,取消考试成绩并按校纪校规处理。
十、考试结束铃声响时,要立即停止答题,将试卷扣放在桌面上,待监考员允许后方可离开考场。离开考场时必须交卷,不准携带试卷、答题卡离开考场。
十一、自觉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人员进行正常工作。监考人员有权对考场内发生的问题,按规定作出相应处理。对扰乱考场秩序,恐吓、威胁考试工作人员的将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其责任。
 
CET监考员守则
 
1、必须以高度的责任感和熟练的业务技能做好考场的监督、检查工作,严格维护考场纪律、制止违纪作弊行为,确保考试公正、顺利地进行。
2、考前必须参加培训,认真学习有关考试的政策、法规,熟悉监考业务。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得承担监考工作。
4、在履行监考职责时必须佩带规定标志,严格遵守考点考试作息制度,不迟到、不早退,不擅离职守,手机必须关机。
5、考前领取试卷必须严格履行交接手续。认真核对考试级别、语种、密封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向考点主考报告。
6、应在考生入场前检查、整理考场。考试结束前,未经主考同意,不得擅自离开考场。
7、考生入场时,要组织考生有秩序地进入考场,认真检查每一位考生的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等统一规定的证件是否齐全,证件上的照片与本人是否相符,准考证上的考场号等是否与本考场相符,并要求考生在考场座位表上自己的姓名后签字。考生入场时间开始15分钟(即上午9:00,下午15:00)后,监考员禁止迟到考生入场。
8、应严格遵守考试时间,不得擅自提前或拖延考试开始和结束时间。
9、试卷启封时,如发现试卷差错,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按照有关程序换取备用试卷;遇有漏印、重印、错印的试卷时,应立即通过流动监考员向考点主考报告,保证考试正常进行。
10、考试开始的统一信号发出时,向考生宣布考试开始。
11、听力部分考试进行时,原则上不得在考场内走动,以免影响考试。
12、不得向考生解释任何有关试题内容的问题,对试卷印刷不清之处所提出的询问,应报告考点考务人员。
13、认真监督考生考试,制止考生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不得隐瞒袒护。如遇考生违规应确认违纪或作弊情节,没收考生证件、试卷及有关作弊材料,填写考场记录单,并让违规学生签字确认。将上述材料交考务办公室工作人员。
14、对考生既要严格执行纪律,又要耐心热情,不要因执行纪律而影响考场正常秩序。
15、有权制止没有佩带规定标志的任何人进入考场,有权制止未经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允许的任何人在考场内照相、录像。
16、在考场内应集中精力,严肃认真,忠于职守,不得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如吸烟、阅读书报、谈笑、睡觉、抄做试题等)。
17、不得监守自盗,不准暗示、协助或支持考生违规,不得拆封缺考考生和多余的空白试卷,不得以任何理由私留、复制试卷,也不得指使他人进行以上违规行为。监考员违规的,视其情节将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节选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作弊行为。
  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视情节轻重,可同时给予停考一至三年,或者延迟毕业时间一至三年的处理,停考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西安财经学院考试管理规定节选
 
第三十三条  学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考试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学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作弊行为。
第三十五条  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学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学生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学生有第三十三条所列考试违规行为之一的,该门课程当次成绩记为无效;学生有第三十四、三十五、三十六条所列考试违规行为之一的,该门课程当次考试成绩记为无效,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正常补考。
第三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考试违规行为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正常补考、毕业前补考和重修:
(一)在校期间累计有两次出现第三十四、三十五、三十六条所列考试违规行为者;
(二)由他人冒名代替考试者。
第四十条  学生在全国大学外语四、六级考试等其它考试中违纪或作弊的按以下程序处理。
(一)监考人员应确认违纪或作弊情节,没收违纪、作弊学生证件、试卷及有关作弊材料,填写考场记录。并将上述材料交考务办公室工作人员。
(二)考务办公室通知学生所在学院。由学生所在学院提供学生考试违纪或作弊书面检查,提出学生考试违纪或作弊学籍处理意见,并上报当次考试领导小组。
(三)当次考试领导小组召开会议确定学生考试违纪或作弊学籍处理结果。
(四)教务处负责收集学生考试违纪或作弊处理的相关材料,并下发处理文件。
(五)考试违规学生的行政处分按《西安财经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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