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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西安财经大学教学工作业绩认定办法》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19-09-30 点击数:

                         西财大教发〔2019〕20号

校属各部门:

《西安财经大教学工作业绩认定办法》经2019918日校长办公会审定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西安财经大学

                                                   2019930



西安财经大学教学工作业绩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动我校教学改革与教学研究工作,规范教学改革与研究管理,准确客观地评价教职工在教学改革研究方面的工作业绩,为教职工考核、评优、晋职、晋级提供准确有效的依据,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工作业绩范围

本办法中教学工作业绩主要是指教职工在教学改革与研究等方面取得的业绩,包括一流计划项目、教学改革研究项目、教学研究著作、教材、教学研究论文、教学成果获奖、教学比赛(专业竞赛)获奖、指导学生参赛获奖以及反响类教学改革研究成果等。

第二章 教学研究项目的认定

第三条  一流计划项目

一流计划项目包括四个一流(一流大学、一流学科、一流学院、一流专业)建设、一流课程建设、六卓越一拔尖计划项目、实践创新能力培养以及教师能力提升等方面。

一流计划项目分为:国家级、省部级、校级三个级别。

国家级一流计划项目是指教育部批准立项的教学改革工程项目;

省部级一流计划项目是指省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立项的教学改革工程项目;

校级一流计划项目是指学校立项的教学改革工程项目。

第四条 教学改革研究项目

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分为国家级、省部级、厅局级、校级以及学会类项目五级。

国家级项目是指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置的国家社科基金(教育学科)项目(包括:国家重大课题、国家重点课题、国家一般课题和国家青年基金课题);

省部级项目是指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置的教育部重点课题和青年专项(全国教育科学规划年度课题),以及各部委主管教育培训的部门、省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立项的教学改革与教学研究项目;

厅局级项目是指各部委(非教育主管部门)司局单位立项的教学改革与教学研究项目以及教育部高等教育司有关企业支持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

校级项目是指学校立项的教学改革与教学研究项目;

学会类项目是指中国高等教育学会、教育部各专门委员会、省部级教育学会立项的教学改革与教学研究项目。

第三章 教学研究著作与教材的认定

第五条  教学研究著作按国家级出版社、国家专业出版社和其它出版社认定。其中:

国家级出版社包括人民出版社、商务印书馆、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科学出版社、中华书局;

国家专业出版社包括人民教育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电子工业出版社、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中国统计出版社、经济科学出版社、法律出版社、人民文学出版社、人民美术出版社、人民体育出版社、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

其它出版社。

第六条  教材的认定

教材分为教育部国家级规划教材、省部级教育主管部门规划教材、学校组织编写的规划教材、学校认定的国家级出版社和国家专业出版社正式出版的自编教材四类。

第四章 教学研究论文的认定

第七条  权威期刊

权威期刊认定参照《西安财经大学科研业绩认定办法》(西财大研发 〔20192号)文件,设立特种权威、一类权威、二类权威、三类权威四类级别权威期刊。

第八条  核心期刊

核心期刊包括一类核心期刊和二类核心期刊。其中:

1)一类核心期刊

一类核心期刊的核定以《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南京大学)、《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来源期刊(中国科学院)和《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要览》(CASS)(中国社会科学院)为准;省部级主要领导(副部级)批示的教学改革研究成果(一类核心)。

在国外期刊发表的论文的核定以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国外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总览》和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国外科学技术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所列的核心期刊目录为准;

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学术研究类文章,全文复印)、新华文摘转摘1/2以下、中国社会科学文摘转摘1/2以下、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理论版1500字以下)、《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转摘1/2以上文章按一类核心期刊认定;

在《中国教育报》理论版上发表的2000字以上论文,视同核心期刊一类。

陕西省科技厅《陕西决策咨询》、陕西省决策咨询委员会《决策咨询建议》等上发表的反响类成果按一类核心认定。

2)二类核心期刊

二类核心期刊的核定以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北京大学图书馆最新版)所列入的期刊、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国外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总览》和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国外科学技术核心期刊要目总览》的扩展区期刊目录为准;

《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转摘1/2以下文章(不含学术卡片)、《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南京大学)扩展区版和集刊、《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中国科学院)扩展版来源期刊;

在《中国教育报》理论版上发表的1000字以上且2000字以下论文。

第九条  其它

在国外学术机构、教育部、中国高等教育学会主办的国际性学术会议上交流并被其公开出版的论文集收录的教学研究论文,视同核心期刊一类。

在教育部、中国高等教育学会主办的全国性学术会议上交流并被其公开出版的论文集收录的教学研究论文,视同核心期刊二类;

在国际学术会议、全国性学术会议上交流但未录入交流论文集的教学研究论文视同一般期刊。

凡国家级一级学会、国家和省部级科学研究机构组织出版的专业学术论文集,由国家级出版社出版的视同一般期刊。

在权威期刊和核心期刊认定时,如果该期刊在不同级别期刊中同时出现,按较高级别期刊认定。同一篇论文发表于不同级别或同时被不同刊物收录的,只计算1篇。

第五章 教学奖励的认定

第十条 教学奖励包括教学成果获奖(包括教材奖)、教学比赛(专业竞赛)获奖和指导学生竞赛(比赛)获奖。

第十一条 教学成果获奖(包括教材奖)

教学成果获奖指由国家各级政府部门颁发的教学成果奖和教材奖。所有获奖成果的名称、人员组成及位次均以授奖部门正式颁发的奖励证书为准。包括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省部级教学成果奖、省教育厅组织的教材奖、校级教学成果(包括教材奖)以及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奖。

各类奖项凡未注明等级的,均按同类奖三等奖认定。凡设特等奖,其认定顺序为:特等、一等、二等。

同级别同次获奖两项以上者,按最高奖项认定。

第十二条  教学比赛(专业竞赛)获奖

教学比赛获奖指教师参加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或委托相关机构组织的讲课比赛、慕课微课评比、课件比赛、教案评比等比赛获奖。

专业竞赛获奖指教师参加各级政府组织或委托相关机构组织的、符合本人专业方向的文化、体育、美术、音乐等竞赛获奖。

第十三条  指导学生竞赛(比赛)获奖

1)指导学生竞赛

学生竞赛按照其影响力,将全国大学生竞赛分为学生竞赛一类、学生竞赛二类。

学生竞赛一类

学生竞赛二类

全国大学生“互联网+”创新创业大赛

全国大学生数学竞赛

“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全国大学生创业大赛)

全国大学生英语竞赛

全国大学生电子商务创新创意创业挑战赛

全国软件和信息技术专业人才大赛

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

全国大学生市场调查与分析大赛

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

全国大学生工程训练综合能力竞赛

美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

全国大学生先进成图技术与产品信息建模创新大赛

全国大学生机械创新设计大赛

中国大学生计算机设计大赛

全国大学生结构设计大赛

中国高校计算机大赛-大数据挑战赛

全国大学生广告艺术大赛、

全国大学生机器人大赛

全国大学生物流设计大赛

全国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年会展示

“外研社杯”全国英语演讲大赛

全国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

ACM-ICPC国际大学生程序设计大赛


2)指导学生比赛

指导学生比赛包括体育类、美术类和音乐类。

指导体育类比赛获奖包括四个层次:国家级综合性运动会比赛获奖;国家级单项运动会和省级综合性运动会比赛获奖;省级单项运动会比赛获奖;中国(省级)大学生体育协会主办的各类锦标赛获奖。

指导美术类比赛获奖包括三个层次:国家级大型综合性美展获奖;国家级单项美展和省级大型综合性美展获奖;省级单项美展获奖。

指导音乐类比赛获奖包括五个层次:国际专项音乐比赛;国家级表演比赛;省级表演比赛;由省级音协或省文化厅主办规范性的独唱(独奏)音乐会;作为主要演职人员,参加电视台现场直播晚会或演出录像在中央(省市)电视台播出。

第六章  反响类教学改革研究成果的认定

第十四条  反响类教学改革研究成果指研究成果在国家社科规划办《成果要报》、教育部《专家建言》、陕西省社科规划办《成果要报》、陕西省科技厅《陕西决策咨询》、陕西省决策咨询委员会《决策咨询建议》等上全文发表(部分摘录)或其他呈送政府及有关单位的研究报告。

第十五条  反响类成果级别认定参见本办法第四章。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所有成果署名均须注明作者单位“西安财经大学”。

论文须是公开发表的专业学术论文,不包括简讯、报道、讨论综述、会议报告和综述、书评、补白、札记、随笔等;论文正文字数至少2千字。

学术期刊不含增刊、特刊、专刊、专辑、习题集、内部刊物等形式的刊物。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西安财经学院教学业绩认定办法》(西财教发〔20166号)与《西安财经学院教学业绩认定办法补充规定》(西财教发〔20171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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