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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西安财经大学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20-04-29 点击数:

 

 西财大教发〔20203号

校属各部门:

   《西安财经大学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经202012校长办公会审定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西安财经大学

                                           2020年4月28日






 

 

 

西安财经大学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管理,确保立项项目顺利实施和研究成果的应用推广,按照上级部门及学校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西安财经大学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以下简称“校级教改项目”)是指由学校组织审核并批准立项的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

第三条  开展校级教改项目,旨在鼓励我校广大教育工作者,围绕学校教育教学面临的重点、难点或热点问题,开展研究或改革实践。深化教学改革,加强教学管理,加大教学投入,引导教师潜心教书育人,培育高水平的教学成果,不断提升高等教育质量。有关学院(部)要加强教学改革项目的指导和管理,经过评审确定立项的校级教学改革项目,将作为评选校级教学成果的主要参考依据之一。

第二章  项目范围与类型

第四条  校级教改项目立项的主要范围是:学校本科人才培养模式、课程体系、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创新创业教育,实验、实习、实训和社会实践,教学资源共享、教学管理信息化、教学质量保障、教学特色培育,大学生素质教育等方面的改革研究与实践。

第五条  校级教改项目按研究选题价值和质量分为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

(一)重点项目是指对解决当前教育教学中重点(难点或热点)问题、推进教育教学改革有较大影响,能取得实质性成果,并有较高应用价值的研究项目。

(二)一般项目是指根据教育教学改革需要而进行的研究,实践周期短,受益面相对较小的研究项目。

(三)学校将根据实际需要,适时确立一批专题项目。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立项

第六条  校级教改项目按学院(部)申报、专家审核、择优立项、重点支持的原则,每年申报一次,教务处于申报年的5月份集中受理申报,并在两个月内完成审核及立项工作。

第七条 申报的校级教改项目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项目选题要围绕我校教育发展尤其是教学工作中亟待解决的重点、难点和热点,或重大、迫切、实际问题,对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具有一定理论指导意义和应用推广价值。

(二)拟立项项目要有一定的理论基础,在提高教学质量、加强教学管理和人才培养工作等方面有较高的应用价值。

(三)项目前期论证充分、思路清晰、目标明确、重点突出,研究计划可行,且已具备按计划开展研究的各项基本条件。

(四)项目须经学院(部)评审和推荐,学院(部)能提供推荐项目研究和实践的各种条件。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校级教改项目立项:

(一)获得各级教学成果奖励后,无新研究内容、无可预期重要突破的项目;

(二)已获得国家、直属部委或省(市)级及以上相关学(协)会等立项的项目;

(三)已获得国家、省(市)自然科学基金、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立项的项目;

(四)已获得国家、省(市)级教育科学研究立项的项目;

(五)主持校级教改项目未结题者;

(六)主持校级教改项目被撤项处理未满3年。

第九条 校级教改项目实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项目主持人限1人,主持人全面负责项目的研究与管理工作;参与人原则上不超过4人,鼓励跨学院(部)联合申报。

第十条 项目申报者须是我校专职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或教学管理人员,申报者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副高及以上职称人员可以直接申报项目;中级职称的申报人员须有两名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书面推荐。项目申报者要有较丰富的教学改革与实践经验,较强的责任感和组织能力;身体健康,并能保证充足的工作时间。鼓励一线教师,尤其是中青年教师积极承担或参与校级教改项目研究。

第十一条 申报新一轮校级教改项目时,主持人不能同时申报2项以上(含2项)校级教改项目,项目参与人参与校级教改项目不能超过2项。

第十二条 校级教改项目的申报和立项接受各方面的监督,如有弄虚作假、同题兼报等行为,经举报查实,即取消项目申报资格。对已立项的校级教改项目,若有弄虚作假者,一经核实,即给予批评教育、全校通报、取消立项资格或提请项目所在学院(部)给予处分等处理。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立项程序

(一)学校发布校级教改项目申报通知,必要时发布项目指南。

(二)各学院(部)负责组织本学院(部)教师申报,申报人要填写《西安财经大学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立项申报书》(以下简称《立项申报书》,见附件1),经学院(部)组织评审后,按当年发布的立项文件中规定的“申报要求”申报项目。

(三)《立项申报书》经学院(部)评审后,连同汇总表格,一并报送教务处。不受理个人申报的项目。

(四)申请项目经形式审查合格后,教务处组织专家进行审核。

(五)教务处根据专家审核、推荐的情况,择优立项,并正式行文公布;项目研究时间从正式批准立项之日起计算。

第十四条  校级教改项目研究时限为一般为两年,如无特殊原因,原则上一律不予延期,确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研究时间的,项目所属学院(部)要在项目结题年向学校提交书面延期申请(延期申请单见附件2),待批准同意后方可延期,且延期时间不得超过一年;延期项目的主持人不得申报新一轮项目立项。延期超过一年撤消项目。

第四章  项目实施与过程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立项后,由所在学院(部)指导项目主持人按计划实施。项目学院(部)要加强对项目研究工作的管理、指导和督促检查;要采取有效措施,为项目研究与实践的顺利实施提供必要条件;对承担或参与项目研究的人员,要与承担或参与同级科研项目的人员同等对待;对教学改革研究成绩突出的人员,学院(部)应采取有效形式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教务处会根据情况对项目进展进行抽查。抽查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研究进度,项目主持人和主要研究人员参加研究的情况,教改实践情况,已经取得的阶段性成果等。

第十七条 校级教改项目一经立项批准,原则上不得随意调整人员、变更研究计划。如项目研究人员因调离、健康及不可抗力等因素不能履行职责时,方可申请调整。项目主持人应填写《西安财经大学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调整申请单》(见附件3),经学院(部)同意并签署意见后,上报教务处备案;对于调整后的项目,学院(部)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项目研究继续有序进行。

第十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调整或变更项目内容及计划的,学校将研究决定是否中止项目研究工作,并视具体情况相应减少该学院(部)下一轮申报项目的申报数和立项数。对研究实施不力或难以按原定计划完成的项目,项目学院(部)可向学校提出予以终止或撤销的建议,经学校批准后办理有关手续,项目主持人3年内不得申报或参与项目立项。

第五章  项目结题、验收与成果鉴定

第十九条 项目研究任务完成后,项目主持人填写《西安财经大学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结题验收报告》(以下简称《结题验收报告》,见附件4)研究总结报告及其它可以说明研究成果的有关材料。

第二十条 各项目应有反映研究成果的正式发表的教育教学研究论文,具体要求如下:

(一)校级一般项目:一般应在公开出版的刊物上发表至少一篇教育教学研究论文。

(二)校级重点项目:一般应在核心期刊(教育教学类)或全国一级学会主办的刊物上发表一篇教育教学研究论文,或在公开出版的刊物上发表两篇教育教学研究论文。

第二十一条  教务处负责校级教改项目的结题审核工作。学校聘请3-5名具备高级职称的专家组成结题审核专家组。

第二十二条 对初次结题审核不通过的项目,可暂缓结题,待项目组根据专家组的结题评审意见,完善相应材料后再次申请结题。

第二十三条 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通过验收:

(一)未完成研究或实践计划;

(二)预期成果未能实现,成果已无科学或实用价值、应用推广价值;

(三)提供的结题材料数据不真实、不完整;

(四)未经同意擅自修改、变更研究内容、研究计划。

第二十四条 项目结题和验收过程中如发现下列情况,将限制个人申报、减少学院(部)申报限额或减少学院(部)立项数量:

(一)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

(二)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结题的。

第二十五条 在校级教改项目基础上获得省教育厅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或以上级别项目立项的,视同校级教改项目结题。

第六章  成果应用与推广

第二十六条 校级教改项目研究成果(包括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专利等)公开出版(发表时),应在醒目位置标注“西安财经大学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资助”和立项编号,未标注的不予列入该项目的验收材料。

第二十七条  对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有重要价值的项目成果,项目所在学院(部)应采取积极措施,促进项目成果在教学和管理工作中的推广应用,并对成果内容和应用情况加以大力宣传,使校级教改项目发挥最大的效益。

第七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八条 校级教改项目经费按项目进行管理,坚持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厉行节约、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十九条  校级教改项目经费的支出必须符合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要符合开展校级教改项目研究的实际需要。

第三十条 校级教改项目经费实行“一次核定,包干使用,超支不补”的办法,一般不予追加。

第三十一条 项目主持人在学校教务处和财务处的监督指导下,按经费预算及学校有关规定自主支配项目经费并对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承担直接的经济与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项目通过结项验收后,项目组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报销研究经费。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省级及其以上教学改革研究项目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教务处负责项目申报、实施、结项等组织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所要求的核心论文认定以《西安财经大学教学工作业绩认定办法》《西安财经大学科研业绩认定办法》中相关论文认定标准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西安财经学院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管理办法》(西财教发〔2018〕11号)同时废止。

 

     附件:1.西安财经大学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立项申报书

     2.西安财经大学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延期申请单

     3.西安财经大学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调整申请单

     4.西安财经大学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结题验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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