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财经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
西财大教发〔2024〕5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教学管理,严肃教学纪律,维护教学秩序,防范和杜绝教学事故的发生,规范各类教学事故的处理流程,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事故是指由于任课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直接或间接责任,导致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或教学质量等受到影响,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第三条 教学事故的责任主体是西安财经大学正式或聘任的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教学与教学管理事故不得以组织或部门代替。
第二章 教学事故的类别和等级
第四条 教学事故分为教学类(A)、考试与成绩管理类(B)、和教学管理类(C)等三类。
第五条 根据发生的情节和造成的后果,教学事故可分别被认定为以下三个等级:
(一)重大教学事故(I)。是指由于人为因素造成的影响恶劣的严重不良行为事件,甚至部分行为已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教学活动造成严重的、无法挽回的后果;或一年两次严重教学事故。
(二)严重教学事故(Ⅱ)。是指对教学活动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扰乱了正常教学秩序,但事故后果在学校相关管理部门的控制范围内;或一年两次一般教学事故。
(三)一般教学事故(Ⅲ)。是指对教学活动造成轻微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事故损失可以弥补或影响不大;或一年两次诫勉谈话。具体见《西安财经大学教学与教学管理事故等级认定表》。
第三章 教学事故的认定
第六条 教学事故认定程序
(一)教学事故发生后,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负责核实,对事故等级、事故责任人及相关责任人提出初步认定意见,按一事一表的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填写《西安财经大学教学事故认定意见书》,经所在单位领导签字认定后,与事故责任人关于教学事故原因和情况的说明一并送教务处。
(二)教务处负责对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提出的教学事故认定意见进行审核认定。
第七条 Ⅲ级教学事故的认定结果报主管教学工作副校长审定,Ⅰ级与Ⅱ级教学事故的认定结果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八条 教务处对教学事故认定处理意见在全校范围内通报,并会同人事处、财务处对事故责任人、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给予相应处理。
第九条 教学事故的查处实行督察和举报相结合的制度。校内外任何人员均可对学校教学管理和教学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合理现象,通过信件、电话、网络或其他方式进行反映或举报。
第四章 教学事故的处理
第十条 各级各类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处理均应在教务处、人事处备案,并作为事故责任人年终考核、工资调整、职务晋升、津贴评定及岗位聘任等的参考依据。
第十一条 一般教学事故(Ⅲ),责成责任人写出情况说明和检查,通报全校批评,扣发一个月奖励绩效,记入个人档案,取消当年各种评优资格。
第十二条 严重教学事故(Ⅱ),责成责任人写出情况说明和检查,通报全校批评,扣发叁个月奖励绩效,记入个人档案,当年不得晋升或评聘高一级岗位和职称,取消当年各种评优资格。
第十三条 重大教学事故(I),责成责任人写出情况说明和检查,通报全校批评,扣发全年奖励绩效,记入个人档案,当年与次年不得晋升或评聘高一级岗位和职称,当年考核不合格。同时,向责任人所在学院(教学部、部门)主要负责人追责并提出整改要求。
对于情节特别严重者,可将事故责任人调离现工作岗位直至解聘。如果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报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教学事故责任人所在学院(教学部、部门)负有失察责任或发现事故隐瞒不报的,取消该学院(教学部、部门)本年度评优资格。
第十五条 对于一年内发生四起及以上一般教学事故(Ⅲ)或二起及以上严重教学事故(Ⅱ)或一起及以上重大教学事故(I)的学院(教学部、部门),追究事故单位领导责任,取消事故单位领导本年度评优资格,取消事故单位本年度评优资格。如教学事故由学院(教学部、部门)日常自查发现并上报,则不再追究该次事故的单位、单位领导责任。
第五章 申诉和裁决
第十六条 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受理教学事故的申诉工作。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委员抽调5~7名教学指导委员会成员组成工作组进行教学事故的认定工作。
第十七条 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应当按照公平公正原则,维护责任人的正当权利,与相关学院(教学部、部门)、职能部门、当事人等核实教学事故的真相,必要时可以组织专门调查。
第十八条 申诉的提出、受理及处理:
(一)责任人对教学事故的认定或处理有异议的,可以在教学事故认定通知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提出申诉,逾期视为无异议。责任人须自己向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在教务处设立的办公室提交正式的书面形式的申诉书,不受理电话、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形式的申诉。
(二)办公室在收到申诉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将决定书面通知申诉人。
(三)教学指导委员会在决定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成立工作组并召开会议,通知申诉人到会申诉,经过核查,分别按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1)原事故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条款正确的,维持原来的事故认定或处分决定。
(2)原事故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严重违反程序或适用条款错误的,裁定撤销原事故认定或处分决定,发回原处理部门重新研究决定。
(四)教学指导委员会作出的最终决定报学校主管教学副校长批准后书面通知申诉人。
第十九条 在申诉期内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条 在教学指导委员会作出最终决定之前,申诉人可以向办公室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申诉的,视为未提出申诉。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对于因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所造成的教学事故,根据具体情况可适当减轻或免除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其他情节不完全吻合《西安财经大学教学与教学管理事故等级认定表》的教学事故,参照相关事项执行;认定表中未尽事宜,由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认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西安财经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西财院教发〔2014〕14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