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财经大学学生学科竞赛管理办法
西财大教发〔2023〕2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协作精神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倡导学习、合作、竞争的校园学术科技文化氛围,鼓励学生踊跃参加各类学科竞赛活动,建立“校、省、国家”三级学生学科竞赛联动体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学生学科竞赛是指由国家和省教育主管部门、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教育部学校规划建设发展中心、教育部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及团中央等单位举办的各类大学生学科竞赛。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三条 学校成立学生学科竞赛委员会,由学校分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任主任,教务处、研究生院、团委、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和创新创业学院负责人任副主任,教务处分管处长和相关部门、各学院分管学生科技创新工作负责人为成员,负责领导和组织学生学科竞赛活动,下设办公室在教务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学生学科竞赛实行校、院、竞赛负责人三级管理,其职责分工如下:
(一)学校职责
1.召开学生学科竞赛委员会会议,确定竞赛相关实施细则。
2.公布各类学生学科竞赛的信息,认定学校组织参加的学生学科竞赛项目,审定校级(含)以上各类竞赛的承办单位,确定各竞赛的负责人。
3.制定校级竞赛管理办法和相关政策。
4.做好各项竞赛的组织工作,协调学院或部门之间的合作与分工。
5.负责落实校级及以上竞赛的相关费用及奖励政策。
6.收集、整理、竞赛相关档案资料,并组织各竞赛的总结与交流等活动。
(二)学院、部门职责
1.积极承办学校认定的学生学科竞赛项目,落实培训和竞赛的场地、仪器与设备、人员配备以及其他必要条件,负责有关竞赛的宣传报道工作。
2.执行学校学生学科竞赛管理办法,制定学院或部门竞赛管理细则和相关政策。
3.各学院或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积极组织学生参加全校范围内的校赛(选拔赛)。
4.负责推荐学科竞赛负责人,协助负责人组建竞赛管理和指导团队;培养竞赛指导教师,对竞赛指导教师在岗位聘任、业绩考核、职称评定时,应充分考虑其对学生创新能力的培养及对学校荣誉的贡献。
5.督促、检查、指导竞赛全过程,及时保存和报送与竞赛有关的文档材料。
6.积极进行与竞赛相关的教育教学研究和改革,并将成果体现在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教学大纲中。学院应根据学科特点,系统规划本学院学生的专业实践活动,结合学生的不同年级、知识水平和能力,构建学生参与专业实践活动梯队,针对不同的竞赛,确定可以参加竞赛的学生主体。
7.两个学院合办同一竞赛项目,第一承办学院和第二承办学院根据工作分工,协商落实辅导计划、赛前集中训练、竞赛经费使用、竞赛工作量分配等竞赛过程的各项工作。
(三)竞赛负责人职责
1.竞赛负责人主要是指本科竞赛负责人。
2.负责竞赛的各项具体工作:组建竞赛管理和指导团队,认真研究竞赛宣传、辅导方案,组织落实参赛学生的辅导培训、赛前集中训练和其它竞赛过程的各个环节,竞赛结束后对本次竞赛的情况进行总结。
3.负责组织实施校级竞赛,其组织机构、参赛对象、竞赛方式、奖项设置等竞赛通知应报教务处审定备案;每年将竞赛成绩、竞赛总结报告和其他相关信息资料及时报送教务处存档。
4.做好竞赛安全保障工作,师生异地参赛时,落实购买师生人身伤害保险。
第五条 学生学科竞赛工作在分管校领导的统一领导下开展。“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美能杯”创新创业竞赛由创新创业学院组织实施;“挑战杯”“创青春”竞赛由团委组织管理与实施;其他学科竞赛由教务处主办、各学院承办完成。
第六条 学生学科竞赛获奖情况统计按照自然年度进行,由教务处总体安排,创新创业学院、团委、各相关部门及学院须每年年底将负责竞赛情况报送至教务处。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七条 各竞赛运行经费(含校赛经费)由各竞赛负责人负责管理,专款专用,按学校财务处相关规定执行。学校每年根据近三年各竞赛经费执行率、竞赛获奖率、竞赛获奖质量、获奖数量等确定竞赛运行经费额度。
第八条 学校设立大学生创新创业竞赛专项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分项管理。学科竞赛经费划归教务处管理,创新创业类经费划拨创新创业学院管理,科技活动经费划归校团委管理。分别由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九条 学校保障学生学科竞赛经费的投入,以确保竞赛工作顺利进行。鼓励各学院或部门多方筹措竞赛经费,如企业赞助等,此类经费使用须符合学校有关规定。
第四章 激励措施
第十条 奖励原则:
竞赛获奖认定以获奖证书原件或竞赛官方网站公布结果为准;部分竞赛奖项级别可根据大赛实际奖项设置作适当调整,具体以实际竞赛为准。
第十一条 对指导教师、学生的奖励:
(一)学校鼓励广大师生参与大学生创新创业竞赛,对取得突出成绩的教师,参照《西安财经大学教学工作业绩奖励办法》给予奖励。
(二)获奖学生的奖励参照《西安财经大学“第二课堂学分”认定办法》规定的程序及标准认定。
第十二条 学生学科竞赛所获荣誉为参赛学生、指导教师和学校、学院共有。
第十三条 对于需要特殊奖励的情况可由学校学生学科竞赛委员会确定具体奖励标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