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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财经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作者: 时间:2019-12-17 点击数:

西安财经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西财大教发〔2019〕41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和管理工作,确保学士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西安财经大学学位评定委会章程》,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两级管理。

第四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最终审核通过各学院评定分委员会和教务处审查通过的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研究和处理在学位授予过程中出现的争议问题及其它事项。

第五条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审核本学院申请学士学位本科毕业生的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提出本学院拟授予学士学位人员名单;指定专人填写《西安财经大学学位资格审查表》,并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校学士学位工作办公室;提出撤销学士学位的建议。

第六条  校学士学位工作办公室按照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授权委托负责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审核材料的汇总工作;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拟授予学士学位审核名单及有关材料;负责证书办理、材料归档等学士学位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授予条件

第七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坚持综合素质和能力全面考核、择优授予的原则,授予学士学位的我校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达到下列条件者,可以授予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

(二)在规定年限内修完所学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成绩合格,经审核准予毕业;

(三)获得所学专业规定学分,并且补考课程(含重修课程)学分累计小于 27 学分(不含27学分);

(四)较好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者;

(二)毕业时做结业处理,未能取得毕业证书者;

(三)在校期间,考试违纪达到两次或有一次作弊者;

(四)在校期间,补考课程(含重修课程)学分累计27学分及以上;

(五)在校学习期间,受过警告、严重警告两次及以上或行政记过及以上纪律处分者;

(六)毕业论文(设计)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等作假情形者;

(七)在校期间,受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者。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九条  学士学位授予按以下工作程序进行。

(一)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召开会议审核本学院本科毕业生的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将会议纪要和初审后的学士学位授予名单及不授予名单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签字、盖章后提交校学士学位工作办公室;

(二)校学士学位工作办公室对各分委员会所报送的推荐材料进行复审,签署意见后汇总学士学位授予名单及有关材料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授予和不授予学位的学生名单进行审定并作出授予学士学位决定;

第十条  学生如对本人的审定结果有异议,可向“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十一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教务处负责办理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工作。

第十二条  应届毕业生的学位授予,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年评定一次。毕业时不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不再补授学士学位。

第五章

第十三条  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依据《西安财经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2019级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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