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的精神,推进我校语言文字工作规范化、科学化、信息化管理,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促进我校精神文明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语言文字工作是全面提升大学生核心素养、努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内容。加强语言文字应用能力建设,对于提升师生的文学鉴赏能力、公文写作水平和语言表达与交际能力,提高大学生职业技能水平,培养应用型创新人才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条 语言文字工作纳入学校改革发展规划和精神文明创建等党政工作内容中,列为学校教育教学督导和检查评估的基本内容,将普及普通话、用字规范化和语言文字应用能力融入人才培养目标,将语言文字应用能力作为教师培养和培训的重要内容。
第三条 普通话成为学校主要的工作语言和交际语言,学校的教育教学用字必须符合国家颁布的语言文字规范标准,消除校园内的异体字、二简字及其它不规范汉字。
第四条 建立健全学校语言文字工作机构,加强对语言文字工作的管理。学校成立以校长为主任,主管教学的副校长为副主任,由党委办公室 校长办公室、党委宣传部、党委学生工作部、团委、教务处、研究生院、科研处、发展规划处、人事处、国际合作交流处、法学院、文学院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的西安财经大学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简称“校语委”),校语委下设办公室(简称“校语委办”),办公室设在教务处,提供专项经费;校语委成员单位按照要求履行职责,推动学校语言文字工作有序发展;各学院成立语言文字工作小组;校团委组织开展学生社团活动,通过各级团组织建立覆盖全校的语言文字工作运行网络。
第五条 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语言文字事业发展规划纲要及语言文字法律法规;加大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的宣传力度,在校园内设立推广普通话、使用规范汉字等相关内容的宣传标语、宣传牌等,开展形式多样、富有成效的语言文字规范化教育宣传和中华经典诵写讲等竞赛活动。
第六条 学校各部门、各单位应积极开展每年9月份第三周的全国推普周宣传活动、语言文字类竞赛活动等,营造良好的语言文字氛围。
第七条 提高师生员工对语言文字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领导干部、教职工应带头在会议、公务活动、教育教学中说普通话;行政机关、图书馆、食堂、校医院、保卫处及其他“窗口”服务行业的全体教职工,工作时应自觉使用普通话。
第八条 学校的校园公共环境及教育教学活动用字必须符合国家颁布的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其中名称牌、标志牌、指示牌、公文、印章、标语(牌)、电子屏幕、展板(牌)、校刊(报)、教育教学用书以及教师板书等,应当使用规范汉字。
第九条 充分发挥教师在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及语言文字应用方面的表率作用。教师在授课、撰写教案、讲义、制作课件、批阅试卷、作业等教育教学活动中应当使用普通话或规范汉字,自觉运用并推广相关语言文字规范标准。
第十条 说普通话和使用规范汉字列入学校关于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的基本要求。学生在参加教育教学活动中应使用普通话和规范用字,提升用语用字规范和语言文字应用能力。
第十一条 把关于学生语言文字规范意识和应用能力的要求纳入学校的人才培养方案,教学中都应重视学生语言文字规范意识和应用能力的培养和训练。建设中华经典诵写讲资源库,以诵读、书写、讲解等形式予以记录、保存、展示和传播,促进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传承体系建设。同时,针对所有学生开设相关的通识选修课,以增强学生语言文字规范意识和语言文字应用能力。
第十二条 凡在职教师均应参加普通话水平等级的培训和测试,达到国家规定的二级乙等以上等级标准并取得相应证书。
第十三条 学校积极推进语言文字科研工作和语言资源库建设,面向社会做好培训、咨询和服务工作。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校语委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