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财大教发〔2024〕15号
关于印发《西安财经大学
教学业绩奖励办法(修订)》的通知
校属各部门:
《西安财经大学教学业绩奖励办法(修订)》经2024年5月30日校长办公会审定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西安财经大学
2024年6月17日
西安财经大学教学业绩奖励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激发我校教职工教书育人活力,鼓励广大教师深入推进教育教学研究和创新创业教育,有效提升人才培养质量,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业绩奖励的范围与级别
1.范围包括:专业建设(含课程建设)、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教学研究论文、著作、教材、教学成果奖、优秀教材奖、教学比赛(专业竞赛)获奖、指导学生参赛获奖及反响类教学改革研究成果等。
2.级别认定按照《西安财经大学教学业绩认定办法》执行。
第三条 奖励对象是在教学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我校在岗教师和管理人员,所有成果必须以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同一成果按最高级别给予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四条 教学奖励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接受全校教职工的监督。
第二章 奖励标准
第五条 专业建设(含课程建设)奖励标准
(一)专业建设项目:国家级专业建设项目每项奖励10万元,省级专业建设项目每项奖励5万元。其中:立项时奖励60%,建设合格后奖励40%。
(二)其他专业建设按照单项一次性将奖励拨给项目所在学院,其中:60%用作项目建设经费,40%用于奖励项目组成员。
1.课程建设项目中,一流课程国家级每项下拨5万元,省部级每项下拨3万元;
2.六卓越一拔尖项目类国家级每项下拨5万元,省部级每项下拨3万元。
第六条 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奖励
1.项目带有研究经费的:国家级重点攻关项目每项奖励30万元,重点项目每项奖励15万元,一般项目每项奖励4万元。奖励分两次发放,立项时发放40%,按期结项时发放60%。
2.项目不带有研究经费的,不予奖励。按上款奖励标准下拨项目研究经费。
第七条 教学研究论文及反响类教学研究成果奖励
1.教学研究论文及反响类教学研究成果奖励范围与奖励标准按照《西安财经大学高质量科研创新成果奖励办法(试行)》(西财大研发〔2024〕3号)执行。
2.同一内容的论文科研与教学只能奖励一次。
第八条 教学研究著作奖励
1.教学研究著作的奖励标准为:
国家级出版社正式出版的著作:作者全为我校人员的,每部奖励2万元;
国家专业出版社正式出版的著作:作者全为我校人员的,每部奖励1万元;
国家级出版社正式出版的编著:我校人员担任主编者,每部奖励5000元;我校人员仅担任副主编者(前二人),每部奖励2000元。
2.享受学术著作奖励的成果,每部字数应不少于15万字。凡接受学校学术著作出版基金资助的学术成果不享受此项奖励。
3.凡符合奖励条件的各类译著,按照对应著作奖励金额的一半进行奖励。
第九条 教材奖励
(一)教材的奖励标准为:
教育部国家级规划教材:我校人员担任主编者,每部奖励3万元,我校人员担任副主编者(前二人),每部奖励2万元;
省部级教育主管部门规划教材:我校人员担任主编者,每部奖励2万元,我校人员担任副主编者(前二人),每部奖励5000元;
正式出版的自编教材:作者全为我校人员,每部奖励5000元;我校人员担任主编者,每部奖励2000元,我校人员担任副主编者(前二人),每部奖励1000元。
(二)凡接受学校教材出版基金资助的教材不享受奖励。
(三)凡符合奖励条件的各类翻译教材,按照对应教材奖励金额的一半进行奖励。
第十条 教学成果奖、优秀教材奖奖励
(一)奖励标准为:
1.获奖的教学成果由我校为第一完成人,奖励标准为:
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每项奖励300万元,一等奖每项奖励200万元,二等奖每项奖励50万元;
省部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每项奖励10万元,一等奖每项奖励6万元,二等奖每项奖励3万元;
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奖:特等奖每项奖励4万元,一等奖每项奖励2万元,二等奖每项奖励1万元;
国家级优秀教材奖:特等奖每项奖励100万元,一等奖每项奖励30万元,二等奖每项奖励10万元;
陕西省优秀教材奖:特等奖每项奖励10万元,一等奖每项奖励4万元,二等奖每项奖励2万元。
2.我校与其他单位联合申报,获奖证书中有“西安财经大学”署名的获奖成果,按照上述各类奖项奖励金额的一定系数执行,具体奖励系数见本办法第十五条。
第十一条 教师参加教学比赛(专业竞赛)获奖奖励
(一)教学比赛奖包括各种讲课比赛等教学类竞赛。
教学比赛奖奖励标准(单位:万元)
级别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国家级 |
20 |
10 |
3 |
省级 |
1 |
0.5 |
0.3 |
校级 |
0.3 |
0.2 |
0.1 |
(二)教师参加音体美等专业竞赛获奖奖励
1.音乐类:
(1)国际专项音乐比赛:金奖5万元、银奖4万元、铜奖1.5万元;
(2)国家级表演比赛:一等奖2万元、二等奖1.5万元、三等奖1万元、优秀奖2000元;
(3)省级表演比赛:一等奖3000元、二等奖2000元;
(4)举办规范性的独唱(奏)音乐会(由省级音协主办或由省级文化厅主办),奖励1500元。
(5)作为主要演职人员,参加电视台现场直播晚会或演出录像在电视台播出,属中央电视台级别的,奖励600元;属省级电视台级别的,奖励300元。
2.体育类:
(1)国家级综合性运动会比赛:第一名2万元、第二名1.5万元、第三名9500元、第四名8500元、第五名7500元、第六名5000元、第七名2000元、第八名1000元;
(2)国家级单项运动会比赛、省级综合性运动会比赛:第一名1.5万元、第二名1万元、第三名9000元、第四名8000元、第五名6500元、第六名4500元、第七名1500元、第八名1000元;
(3)省级单项运动会比赛:第一名2500元、第二名1500元、第三名500元;
(4)全国行业体协举办的比赛按省级单项运动会对待。
3.美术类:
(1)美展奖项仅限于省级以上政府及中国美协、省级美协举办的展览,不包括一般社会团体组织的“大赛”或展览。文化部、中国美协主办的全国性展览按国家级对待,其他协会主办的展览按省部级对待。全国工艺、设计类协会、学会组办的展览按省部级展览对待。
(2)国家级大型综合性美展:一等奖2万元、二等奖1.5万元、三等奖1万元;
(3)国家级单项美展:一等奖1万元、二等奖7500元、三等奖6000元;
(4)省级大型综合性美展:一等奖5000元、二等奖3000元、三等奖2000元;
(5)省级单项美展:一等奖2000元、二等奖1500元、三等奖1000元。
第十二条 指导学生参赛获奖奖励
(一)中国国际“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中取得奖励等级后,对指导教师按以下标准奖励:
国家级:季军及以上每项20万元,金奖每项10万元,银奖每项5万元,铜奖每项2万元;
省部级:季军及以上每项5万元,金奖每项2万元,银奖每项8000元,铜奖每项5000元。
(二)学生参加竞赛一类获得规定奖励等级后,对指导教师按以下标准奖励:
国家级:一等奖每项2万元,二等奖每项8000元,三等奖每项5000元;
省部级:一等奖每项3000元,二等奖每项2000元,三等奖1000元。
(三)学生参加其他国家一级学会类竞赛获得规定奖励等级后,对指导教师按以下标准奖励:
国家级:一等奖每项800元,二等奖每项500元,三等奖每项300元。
(四)学生参加竞赛二类获得规定奖励等级后,对指导教师按竞赛一类对应等级标准的1/2执行,且只针对赛项设置中省级最高等级奖项或入围参加国家级竞赛进行奖励。
(五)指导学生音体美竞赛
音乐、体育、美术教师指导的在校学生取得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奖项,按该款标准的1/2奖励。
学生参加中国(省级)大学生体育协会主办的各类锦标赛获规定的奖项后,对指导教师(教练)按以下标准奖励:
国家级:第一名1500元,第二名800元,第三名300元;
省级:第一名700元,第二名400元,第三名200元。
(六)所有指导学生参加同一类项目获奖两项及以上的,只奖励级别最高的两项。
第十三条 组织各类竞赛、比赛集体获优秀组织奖的,奖励国家级(竞赛一类、竞赛二类)5000元/集体,省级(竞赛一类)3000元/集体,省级(竞赛二类)2000元/集体。
第三章 奖励比例
第十四条 合作成果奖励按照“教学业绩奖励比例系数表”进行。
我校为第一承担单位的教学成果奖、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的奖励按照单项一次性全额奖励给主持人,由项目主持人依据项目组成员在项目中承担的工作量进行二次分配。
教学业绩奖励比例系数表
排名 人数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 |
1 |
|
|
|
|
|
|
|
|
|
2 |
0.65 |
0.35 |
|
|
|
|
|
|
|
|
3 |
0.55 |
0.25 |
0.2 |
|
|
|
|
|
|
|
4 |
0.50 |
0.25 |
0.15 |
0.1 |
|
|
|
|
|
|
5 |
0.50 |
0.25 |
0.10 |
0.1 |
0.05 |
|
|
|
|
|
6 |
0.45 |
0.2 |
0.1 |
0.1 |
0.1 |
0.05 |
|
|
|
|
7 |
0.40 |
0.2 |
0.1 |
0.1 |
0.1 |
0.05 |
0.05 |
|
|
|
8 |
0.38 |
0.2 |
0.1 |
0.1 |
0.1 |
0.05 |
0.05 |
0.02 |
|
|
9 |
0.38 |
0.2 |
0.1 |
0.1 |
0.1 |
0.05 |
0.05 |
0.01 |
0.01 |
|
10 |
0.38 |
0.2 |
0.1 |
0.1 |
0.1 |
0.05 |
0.04 |
0.01 |
0.01 |
0.01 |
第四章 奖励程序
第十五条 教学业绩奖励工作由学校教务处负责具体实施,每年5月底前完成上年度教学业绩奖励工作。
第十六条 教学业绩奖励的程序是:每年春季学期开学前个人在教务处“教学业绩申报系统”平台完成上一年度全部教学业绩的在线登记工作;各部门负责审核本部门人员的教学业绩;教务处复核后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业绩予以认定,并将认定结果在全校公示5天。对经公示没有异议,或有异议但已在规定时间内核实调整后的奖励方案,经主管校长审核,提交校长办公会讨论审定后予以实施。
第十七条 单位或个人对教学奖励审核认定工作有异议,应当在认定结果公示之日起5天内向教务处提交书面说明,教务处予以处理,必要时由教务处组织专家审核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各类教学业绩奖励以学校“教学业绩申报系统”平台登记为准,未登记项目不予奖励。每年春季学期开学前完成的教学业绩如果没有及时登记,在以后年度不予补发。
第十九条 同一成果重复获奖的,按最高级别给予奖励。已按低级别奖励的,若再获奖励时,则按其与最高级别奖励差额,予以补发。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西安财经大学教学业绩奖励办法(修订)》(西财大教发〔2022〕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