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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财经大学本科教学工作规范

作者: 时间:2024-09-05 点击数:

西安财经大学本科教学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教育教学改革新形势,规范教师教学行为,保障教师基本权益,维护教学运行秩序,切实提高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现行教育教学法律法规,结合学校教师队伍建设和教学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教学工作是学校的中心工作和基础工作。教学工作的核心任务是保证和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教师在教学工作中起主导作用,承担教书育人、培养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合格人才的使命。

第三条 教师应当严于律己,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关心学生,严格要求学生;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引领学生全面发展,重视培养学生的学习能力、创新能力与实践能力。

第四条 教师应当认真学习高等教育理论,努力掌握教育教学规律,积极参与教学改革,不断更新教育观念,总结和积累教学经验,开展教学研究。

第五条 教师应当系统掌握本学科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专业技能,了解学科发展的前沿动态,努力学习和掌握现代科学知识及教育技术手段,注重实践,勇于探索和创新,不断提高学术水平。

第六条 教师应当承担学校安排的教学任务,按要求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并有义务完成学校布置的教学工作。教授每学年必须为本科生讲授一门以上课程。

第七条 教师承担的其他层次授课任务与本科授课任务冲突时,应当优先保证本科教学。

第二章 教学组织

第八条 学校的教学管理工作由校长全面负责,主管副校长主持日常工作。教务处是学校管理本科生教学的职能部门,统筹管理日常教学运行,其他相关部门协同推进教师教学工作的规范管理。

第九条 学院(部)教学由院长(主任)全面负责,分管教学的副院长(副主任)负责日常教学管理工作。

第十条 学院(部)根据学科专业、课程设置及实践教学管理需要,以系、教研室、课程组等多种方式设立基层教学组织,确定基层教学组织负责人,明确负责人的职责和待遇。

第十一条 基层教学组织根据人才培养方案落实教学任务,制定课程质量标准,确定各门课程的主讲教师;组织集体备课,检查教学进度;组织考试命题及阅卷工作;开展专业、课程、教材建设;开展教学研究、观摩、竞赛和教学评价等工作。

第三章 教师的资格与义务

第十二条 教师一般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通过教师岗前培训,获得国家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教师资格证书》。

(二)通过学院(部)、人事处组织的考核和试讲。

第十三条 外聘教师或非教学系列中级以上职称教师,因教学需要须聘为主讲教师时,所在学院(部)必须严格把关,负责审查其授课资格,报人事处备案。

第十四条 外籍教师须经人事处、国际合作交流处审批后,方可承担教学工作。

第十五条 教师教学工作包括课堂教学(备课、课堂讲授、课外辅导、作业布置与批改、课程考核与成绩评定等)、实践教学(实验、实习、课程设计等)、科研训练指导、学科竞赛指导、毕业论文(设计)指导等教学环节。

第十六条 教师具有择优选用教材,合理优化教学内容,因材施教,科学评定学生学习成绩等的责任和义务。有权参与人才培养方案修订,参加各类教学评优奖励,了解各种教学评估、评优和业务考核的结果。对有关结果有异议的,有权提出申诉。

第十七条 教师开设新课,应提供课程教学大纲、讲授提纲及教学实施方案(包括学生的学习材料和参考书等),进行试讲,由学院组织专家评议通过。

第十八条 一门课程由两名及以上教师讲授时,开课前应成立课程教学团队,确定主讲教师、团队教师及辅导教师,制定课程质量标准,对本门课程教学提出统一要求。主讲教师全面负责课程团队组建、各教学环节及工作组织,并保证课程教学质量。

第十九条 教师应积极主动承担各项教学任务,经常开展互相听课和教学观摩活动。教师每学年至少应听2学时同行教师课程,相互交流教学经验,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第四章 课堂教学

第二十条 教师开课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所开课程的辅导、答疑、课堂讨论等教学环节,具有独立承担该课程教学任务的能力。

(二)按照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全面掌握所开课程的基本教学内容。

(三)通过所在教学单位组织的试讲,并经过学校教学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第二十一条 教师备课应当遵循以下要求:

(一)认真研究教学计划,明确本课程在教学计划中的地位和作用,处理好本课程与相关先修课程、平行课程和后续课程之间内容的衔接关系。

(二)研究所开课程的教学基本要求和教学大纲,熟悉本课程的体系、范围和基本内容,编写出该课程的教案。教案必须适时更新并保持完整,应包括每节课的教学目标和要求,主要授课内容、讲授思路、重点与难点,各教学环节的时间分配,教学方法和实施步骤,课外辅导和作业。

(三)认真钻研教材,掌握教学内容的内在逻辑关系、结构体系。准确理解和掌握有关理论、概念,明确各章节的重点、难点。广泛阅读有关文献和教学参考资料,确保教学内容的前沿性、科学性和系统性。

(四)编制课程教学进度计划,合理安排课堂讲授与实验、实践教学环节的衔接与学时分配。

(五)教师应合理运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提高多媒体课件质量,建设网络教学资源等,以吸引学生学习兴趣,提高教学质量。

第二十二条 教师课堂讲授应当遵循以下规范:

(一)教师在课堂上要仪容端庄,服装整洁;使用普通话授课,语言表达要清晰、准确,板书规范美观。

(二)按照教学进度计划进行授课,不得随意变动。

(三)根据本课程在教学计划课程体系中的作用及地位,科学把握讲授内容的深度和广度,贯彻少而精、因材施教原则。把握教学内容中的重点、难点、疑点,理论联系实际,既要重视知识的传授,更要重视能力的培养,特别是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的培养。

(四)在完成教学大纲规定内容的基础上,可结合学科内容适当介绍不同的学术观点以拓宽学生视野,培养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和学术探索精神。

(五)积极改革教学方法,重视课堂讲授艺术,努力增强授课的吸引力与感染力,启发学生思维,加强对学生学习方法的指导和学习能力的培养。

(六)经常听取学生对课程教学的意见、要求与建议,收集教学效果信息反馈,及时改进讲授方法,调整授课进度,做到教学相长。

(七)教师应当按照教学要求布置课外作业,应当指定一定的自学章节和必读书目,并纳入考试或考查范围。

(八)教师有责任维持良好的课堂教学秩序。应当采用抽查点名等方式,掌握学生到课情况,确保较高的学生到课率。

第二十三条 课堂讨论应当在充分准备的基础上进行,事先拟好讨论提纲,安排好实施步骤。教师应当发挥主导作用,把握好讨论的方向和主体,积极引导,活跃思维,加深学生对所学课程内容的理解。讨论过程中,教师应当注意培养学生的思维、论辩能力和分析实际问题的能力。讨论结束后应当做好小结。

第五章 辅导答疑及批改作业

第二十四条 教师在辅导答疑时应当遵守以下规范:

(一)任课教师要做好辅导答疑工作,一般可采取个别和集体辅导相结合的方式,也可采取网上辅导答疑。

(二)辅导答疑要着重帮助学生解决疑难问题,启发学生思考,改进学习方法,并注意发现和培养优秀人才。对基础较差、学习方法不当、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予重点辅导帮助。

(三)辅导答疑时间和地点应当相对固定,一般以个别答疑为主,集体辅导为辅,答疑的情况要有记录。

第二十五条 教师在批改作业时应当遵循以下要求:

(一)根据教学要求,每门课程应当布置适量作业,并明确作业的内容、次数及交作业的时间。

(二)要按时批改作业。批改作业应当仔细认真,指出作业的优点与错误之处。要严格要求学生认真独立完成作业,对不能按时完成的学生要批评教育;对不符合要求的作业,应当退回重做。

(三)对学生完成作业的数量和质量应当作书面记录。

(四)对迟交作业的学生要酌情扣分,对缺交和抄袭作业的学生应当及时批评教育,并扣除其相应当的平时成绩。

第六章 实验与实践教学

第二十六条 实验教学安排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一)要严格按课程实验教学大纲的要求组织教学,明确实验目的、内容、要求、时间安排,突出综合性和设计性,不得随意减少实验项目或实验内容。

(二)认真做好实验准备工作,包括理论讲述和预备实验。

(三)学生实验操作前,给予学生必要的指导和安全教育,安排和检查实验前的预习;实验操作中,加强巡视、检查和指导,解答和处理实验中出现的问题;实验完成后,及时总结,仔细批改实验报告,对不符合要求的实验报告,退还学生,令其重做。

(四)要注意培养学生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培养学生正确使用各种仪器设备和观察、测量、记载、处理实验数据、分析实验结果、撰写实验报告的能力。

(五)根据学生的操作技能、实验报告质量及考勤情况,综合评定学生实验课成绩;不单独设实验课的,应当按规定比例计入课程总成绩。

第二十七条 课堂实践教学安排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一)课堂实践教学是课堂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模拟操作、教学观摩、课堂辩论和课堂演讲等。

(二)要根据课程特点来确定课堂实践教学的内容和形式。

(三)课堂实践教学应当列入课程教学进度计划。任课教师要结合课程教学内容,精心选择教学方式,认真安排实施步骤。

第二十八条 专业实习安排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一)实习指导教师应当切实执行《西安财经大学本科实习教学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按照教学计划和专业实习大纲要求,编制实习指导计划,对实习的目的、内容、时间安排、注意事项等做出明确规定。实习前应当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二)专业实习应当以学生独立操作为主,指导教师示范讲解为辅。要严格执行实习大纲,严格管理。同时,要关心学生的生活,注意安全。

(三)实习结束后,学生个人和实习指导教师都要认真进行书面总结,并做好交流工作。指导教师应当会同实习单位做好学生鉴定工作,并按《西安财经大学本科实习教学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评定每个学生的实习成绩。

第二十九条 毕业论文(设计)指导安排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一)毕业论文(设计)的指导工作由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教师担任。

(二)毕业论文(设计)的选题要立足于本专业的培养目标和教学要求,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尽可能结合指导教师所承担的科研课题,适当兼顾学生的实际能力和兴趣爱好,以保证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三)指导教师要在论文选题、文献阅读、实验设计、观察记录、数据处理、资料整理、论文撰写等方面切实加以指导,通过定期检查、答疑等方式,全面掌握学生毕业论文(设计)的进程。要特别注意加强对学生科学态度和严谨治学作风的培养,杜绝抄袭、代做等不良现象发生。

(四)学生完成初稿后,指导教师要认真指导学生修改。毕业论文(设计)完成后,要指导学生做好答辩准备,对所指导的论文写出评语和评定成绩。

第七章 课程考核

第三十条 课程考核安排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一)凡教学计划中规定的所有课程和教学环节(包括军训、劳动、实验、毕业实习或设计、论文写作和社会实践等)都应当进行考核。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任课教师要按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命题、打印、校对、试卷保密、巡考、评分及试卷分析等工作。

(二)命题要涵盖课程教学大纲的主要内容,应当重点考查学生对基础知识、基础理论和基本技能的掌握情况以及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要注重考题对启发学生创新思维和实践能力的引导作用。命题时应当结合OBE教学理念的要求,注意试卷题型、题量、难易度、覆盖面等指标的规范性和科学性,试题表述要简练、准确。

(三)复习备考期间,教师不得给学生划范围、圈重点,对于学生带有揣摩试题内容性质的提问应当拒绝回答,尤其不得泄露考题,不得在考试中给学生以任何暗示。

(四)任课教师应当承担监考任务,并严格遵守《西安财经大学考试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五)教师应当严格按照参考答案与评分标准评阅试卷,做到准确、公正、科学。教师要对试卷评阅和成绩评定负责,不得随意加分、扣分。

(六)任课教师应当在考试结束后一周内(缓考、补考为考试结束后三日内)完成评卷和成绩网上登录工作,并按有关规定向所在学院教务办公室报送试卷、成绩单、成绩分析等资料。

(七)评卷结束后,任课教师应当对命题质量和学生成绩分布状态进行分析,提出改进意见。

第八章 教学法研究

第三十一条 开展教学法研究是提高教师素质和教学质量的一项有效措施,研究工作要紧密结合学校教学改革实际,着重研究教学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注重素质教育,加强学生创新精神和创造能力的培养,重视学生个性发展,注重因材施教。教师要提高对教学法研究重要性的认识,自觉学习教育基本理论,积极参加教学法研究活动,努力钻研教材教法,总结交流教学经验,全面提高教学水平。

第三十二条 教学法研究包括教学思想、观念的研讨、课程内容与体系的改革、教材研究、教学方法探讨、疑难问题分析、设备仪器功能开发与利用、新教具研制、学生学习状况分析等方面。通过这些活动,达到更新教育思想、提升教师素质、提高教学质量的目的。

第九章 教学工作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三条 教师教学工作评价是检查教学效果、反馈教学信息、优化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每位教师的课堂教学工作都应当接受教学评价。教学评价主要包括专家、同行听课、学生评教、教学观摩与展示、教学竞赛等形式。

第三十四条 学校对教学成效突出者实行奖励制度。设立教学成果奖、示范课程、优秀教师、师德先进个人等荣誉体系,以充分调动教师教学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三十五条 实行师德师风考核和教学考核一票否决制。

第三十六条 教师应自觉配合学校、学院(部)、基层教学组织、教学督导、学生等的教学评价、教学检查和监督。

第三十七条 学生普遍反映教学效果差、授课质量低的主讲教师,开课单位核实后应当暂停其该门课程的授课资格,安排培训或进修,考核合格后方可重新上岗;考核仍不合格的,开课单位不再安排其担任主讲授课任务。

第三十八条 教师若出现教学事故,依据《西安财经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视情节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范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规范于公布之日起执行,原《西安财经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范》(西财院教发〔20072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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