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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财经大学本科课堂教学工作细则

作者: 时间:2024-09-05 点击数:

西安财经大学本科课堂教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强课堂教学管理,营造良好的教与学的氛围,建设优良的教风、学风,提高课堂教学质量,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课堂教学是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基本形式,是人才培养的主渠道和主阵地,是学校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关键环节。

第三条 课堂教学管理由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主管校长全面负责,教务处和各学院组织实施,教师具体执行。学校党委把握课堂教学管理工作大局;主管校长指导教务处和学院切实加强课堂教学管理;教务处负责学校层面的课堂教学组织、安排和管理,组织进行学校层面的教学检查和督导,深化课堂教学改革;各学院负责学院层面的课堂教学组织、安排和管理,提升教师教学能力,组织学院层面的教学检查和督导,推进课堂革命;教师负责课程建设,完成课堂教学任务,开展课堂教学研究和改革,提高课堂教学水平。同时,教师要承担起加强课堂教学管理和提高教学质量的主体责任。

第二章 课堂教学任务安排

第四条 各学院应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制定学期教学计划,按计划开设课程。如需调整教学计划,应根据相关规定,在正式下达教学计划前,完成审批手续。

第五条 各学院应根据专业建设和课程建设要求,确定专业或课程负责人,统筹安排学期教学任务。

第六条 课程教学任务安排要充分考虑课程教学班级数和课程教师数比例,合理安排合班授课,切实保证教学效果。

第七条 课堂教学任课教师,需具备教师资格。原则上,一个教学班只安排一名任课教师,学科前沿、专题讲座等课程可根据学院实际情况安排多名任课教师。同时,可安排青年教师进行助课、助教。

第八条 严格落实教授为本科生授课的规定,优先安排高职称教师、教学名师上课,邀请知名教授、行业专家进校授课。

第九条 聘任校外具备教师资格人员任课,需由课程所属学院考核合格后提出申请,报学校人事处、教务处审核、备案,取得任课资格后,方可承担课程教学任务。严禁聘请不符合条件的校外教师、校外工程技术人员或在读研究生担任课堂教学的主讲。

第三章 课堂教学准备工作

第十条 教学大纲使用。课程教学大纲是课程教学的指导性文件,由课程负责人根据人才培养目标进行编写,经过基层教学组织、学院严格审核把关,教务处备案。任课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教学大纲中规定的教学内容、学时分配、教学方式和考核方式等。

第十一条 教材选用。教材的思想性是教材选用的根本要求,要确保教材无政治性、政策性、科学性错误。坚持高标准建设和选用课堂教学教材,优先使用国家级规划教材,对属于“马工程”系列教材的课程,必须选用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教材选用、征订要严格按照学校规定进行,保证教材及时到位。同一课程的不同教学班级必须使用同一教材。

第十二条 教案编写。教师要牢固树立以学生为中心的教育理念,要明确专业培养目标,明确课程在专业教育中的作用,明确课程目标对专业培养目标的支撑,在充分备课基础上,依据教学大纲编写教案,做好教学设计。

第十三条 多媒体教学课件制作。多媒体课件内容要对标课程目标,紧扣教学大纲,科学准确、逻辑严密,符合学生的认知规律;要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能力;要体现教师的教学风格、教学经验和教学艺术,有助于提升教学效果。

第四章 课堂教学实施

第十四条 教师要按照课程时间安排,依据教学大纲规定的教学进度和教学内容组织课堂教学,教学内容应当正确严谨、容量适当、突出重点,及时跟踪学术研究和科学发展前沿动态,将最新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融入课堂教学。

第十五条 教师应当坚持教书和育人相统一,充分发挥课堂教学育人主渠道、主阵地的功能。

第十六条 思政课教师要积极推动思想政治理论课改革创新,增强思政课的思想性和理论性。要做到政治要强、情怀要深、思维要新、视野要广、自律要严、人格要正。

第十七条 教师要深入发掘所授课程的育人资源,对标课程思政教育目标,在知识传授与能力培养过程中强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各类课程与思政课程同向同行,教育学生坚定理想信念,勇于担当时代赋予的历史责任。

第十八条 教师开展课堂教学要遵守宪法、法律规定,遵循教师职业道德,正确提出理论观点,严格规范课堂行为,不得有以下言行:

(一)违反四项基本原则,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损害党的形象和国家荣誉、破坏国家统一、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

(四)宣传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分裂主义;

(五)宣传邪教、传播宗教教义、开展宗教活动;

(六)编造和传播虚假、错误信息;

(七)侮辱他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八)宣传迷信、伪科学思想;

(九)对社会现象发表明显偏激、错误的言论;

(十)散布违背公序良俗的观点,或者大量谈论个人恩怨、发牢骚、宣泄私愤等;

(十一)其它违反宪法、法律或违背教师职业道德的言行。

第十九条 教师要按照课表在规定的时间、地点上课、下课,不得迟到、早退或擅自离岗,不得缺课、停课、擅自调课,无特殊原因,不得调课或更换教师、教室。如确需调课或更换教师、教室,应当按照学校有关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条 教师上课时,应当衣着整洁,仪表端庄,举止得体,教态自然大方;站立授课(身体原因除外),用普通话教学(外文授课除外);不得在课堂上吸烟、进食;不得在课堂上推销商品或从事商业活动;非教学需要不得使用手机等通讯设备。

第二十一条 鼓励教师因课制宜,积极利用未来学习中心,推动课堂教学智慧化、数字化,并与板书有机结合;多媒体设备不能正常使用时,要坚持用其他方式讲课,不得停课或让学生自习。

第二十二条 教师教学过程中要灵活运用教学大纲规定的教学方式和考核方式,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启发学生思维,避免照本宣科,注重培养学生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二十三条 教师应当主动适应现代教育技术发展趋势,积极采用在线开放课程、翻转课堂、混合教学等现代教学方法,加强师生互动,提高课堂教学效率和教学效果。

第二十四条 教师要严格课堂教学纪律管理,维护课堂教学秩序;应当对缺勤、迟到、早退、做与课堂教学无关的事情的学生及时劝诫、批评教育,要注意方式方法,不得打骂或侮辱学生。发现学生违规违纪,应当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第二十五条 教师应精选足够数量和适当难度的作业,留给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独立完成,作业内容既要密切联系课堂教学内容,又要有利于加强学生的思维训练,提高学生解决复杂问题的能力,教师对学生作业要认真、及时批阅。

第二十六条 教师根据不同专业特点,通过面对面、网络等多种形式对学生进行辅导答疑,若集体辅导需占用学校教室,任课教师可与教务处联系,以便安排教室。

第二十七条 学生应当坚定理想信念,自觉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把学习作为首要任务,勤学修德,志存高远,脚踏实地,自觉遵守下列课堂学习基本要求:

(一)按时上课、下课,不得迟到、早退、旷课。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课程学习,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并获得批准。未经教师允许,不得在课堂上使用手机等电子设备,不得做与课堂学习无关的事情。

(二)课堂上应当衣着整洁,举止得体。保持教室安静有序,不得谈笑喧哗,不得随意走动,不得在课堂上抽烟、喝酒、进食。要爱护公物,保持教室整洁,不得故意破坏教室的设备和设施,不得随意丢弃垃圾。

(三)尊敬师长,遵从课堂教学安排。在课堂上认真听讲,勤做笔记,主动思考,积极参与教学互动。

(四)学生应当加强自主学习,勤于探索,勇于研究,按时保质完成学习任务,将课堂学习和日常学习积累有机结合,注重把知识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积极参与学术研究和创新创业活动,养成批判思维,提升创新创业能力。

(五)学生对教师有违反学术道德和职业道德的言行,有义务向学校有关部门反映。对课堂教学有意见,可以通过当面陈述或其他正常渠道反映,不得以任何形式对教师进行人身攻击。

第五章 课堂教学监管与评价

第二十八条 实施校院两级课堂教学观摩制度,开展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的课堂教学观摩,通过交流学习,促进教师共同成长,不断提升教学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九条 实施校院两级领导听课制度,具体见学校相关管理规定。

第三十条 实施本科教学督导制度,分别成立学校、学院本科教学督导组,采用常规、随机、重点督导等方式对课堂教学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具体见学校相关管理规定。

第三十一条 实施课堂教学效果评价,通过学生评教、同行评教、专家评教等方式评价课堂教学效果,重点考核教师的教学态度、教学内容、教学方法、讲授水平、教学秩序、教学互动、课堂效果等,确保对课堂教学质量全过程有效监控。

第三十二条 对于领导听课、督导组听课、学生评价等渠道反映的课堂教学中的问题,学院要配合教务处及时进行调查了解。对于教学理念和教学方法存在问题的教师,必须参加学校安排的教学培训,学院同时要安排经验丰富的教师指导其改进教学。

第三十三条 对于人才培养目标贡献度低,课程目标不清晰,学生满意度低,且经过循环改进仍无法满足要求的课程,学院在改进培养方案过程中要果断剔除。

第三十四条 教务处、党委学生工作部、各学院要加强纪律建设、严格履行职责,对违反课堂教学管理规定的教师和学生,一经发现,按照学校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章 课堂教学保障

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要各司其职,自觉维护教学设施和教学环境,保障课堂教学顺利进行。

第三十六条 实验室管理处(实验实训中心)负责多媒体教学设备管理,包括多媒体设备的课前准备;多媒体设施(含软件系统)的日常维护;多媒体设施损坏的维修等。

第三十七条 后勤管理处(后勤服务集团)负责教室的日常管理,包括教室配套设施的维修维护;教室及周边公共场所的清洁卫生;教室的按时开放;上下课铃声的控制等。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中对教师和学生的相关纪律要求同样适用于实验、实习、实训等实践教学环节。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细则于公布之日起执行,原《西安财经学院本科课堂教学工作细则》(西财院教发20141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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