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财经大学微专业、辅修专业管理办法
西财大教发〔2023〕2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新时代对高校人才培养的新要求,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跨学科专业人才的需求,充分发挥学校办学特色优势,进一步增强学生的适应能力和竞争能力,积极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和教育手段,鼓励学有余力的学生在学习本专业课程的同时,根据兴趣修读微专业、辅修专业课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微专业是指学有余力的学生在攻读主修专业的同时,修读某一领域所需要的核心课程。对完成微专业课程学习并达到要求者,由学校颁发微专业证书。辅修专业是指学有余力的学生在攻读主修专业的同时,修读另一个专业的主要课程,达到要求者,由学校颁发辅修专业证书。微专业、辅修专业不具有学士学位授予资格。
第三条 微专业、辅修专业教育是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除遵照本办法执行外,还应遵循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有关管理规定。
第二章 专业与课程设置
第四条 专业设置
(一)已获学士学位授予权且正常招生的本科专业,符合开办条件的,可申请开办微专业和辅修专业;
(二)开办条件:专业符合社会需求,至少有一届毕业生,毕业生社会评价较好;教学条件、师资队伍、实践实验条件等达到《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教学过程及管理规范;
(三)开办程序:申办专业经过论证,制定微专业、辅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实施方案等,需经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通过,学校审批并经教务处备案后执行。
第五条 培养方案与课程设置
(一)微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基于现有专业或特定行业、领域,围绕前沿与核心概念和技能,构建课程体系,开设6-8门课程,总学分不低于15学分,应该覆盖专业核心课程;
(二)辅修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参照同专业的主修培养方案制订。课程由该专业的基础课、主干课及主要实践环节组成。培养要求应与该专业本科人才培养要求相同,以保证培养质量标准的统一。辅修专业课程的教学要求与主修专业相同,辅修专业课程总学分一般不超过40学分。
第三章 修读条件及申请程序
第六条 修读条件
(一)普通全日制二年级在校本科学生,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身心健康;
(二)学有余力,主修专业所有已修课程成绩合格且无补考记录;
(三)学生在校期间根据兴趣可申请一个辅修专业、一个微专业。
第七条 申请程序
(一)每年的5月初,开办学院向教务处提交微专业、辅修专业开办申请,同时提交微专业、辅修专业培养方案和招生计划。经学校批准后,由教务处统一向学生公布;
(二)7月初,修读微专业、辅修专业的学生,根据招生计划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签署意见后,报送开办学院进行资格审查和择优录取,公示无异议后报教务处备案;
(三)9月初,微专业、辅修专业学生按规定交纳辅修学费,取得辅修资格,参加辅修课程学习。
第四章 教学组织与管理
第八条 微专业、辅修专业教学管理由教务处负责,由微专业、辅修专业开办学院具体实施;学生管理由学生原所在学院具体负责,开办学院协助管理。开办学院主要负责制订人才培养方案、聘任任课教师,以及课程编排、课程考试、成绩统计录入和档案管理等。教务处负责接受开办申请、开办资格审核、人才培养方案审定、教学质量监控、证书授予资格审定等。
第九条 微专业、辅修专业教学一般单独编班进行,利用晚上、双休日、假期集中授课,原则上人数少于20人的不开班。鼓励采用线上线下混合式教学方式开展教学工作。
第十条 微专业、辅修专业课程与主修专业课程相同或相近,主修专业课程学分大于或等于辅修专业课程学分且课程成绩达70分及以上,可申请微专业、辅修专业课程免修;实验实训等实践性教学环节不得申请免修;微专业免修课程总学分累计不得超过4学分,辅修专业免修课程总学分累计不得超过6学分。
第十一条 微专业、辅修专业的其他教学组织与管理工作按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五章 学籍与成绩管理
第十二条 微专业、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不变更学籍,仍归主修专业所在学院管理。
第十三条 修读微专业、辅修专业的学生,应首先保证完成其主修专业课程的学习,凡主修专业学习受到学业预警及以上处理的学生,原则上应终止其修读微专业、辅修专业资格,责任由学生自负。
第十四条 微专业、辅修专业课程结束后,任课教师应按本专业学生相同标准进行考核。考核后出具成绩单一式三份,交至主办学院教务办公室,一份由主办学院教务办公室留存,另外两份分别送交学生所在学院教务办公室和教务处存档。学生修读完毕,主办学院出具学生所修全部微专业、辅修专业课程(环节)成绩表一式三份,一份存入学籍档案,一份交学生本人,一份存档。
第十五条 微专业、辅修专业课程考试不及格者有一次补考机会,补考不及格者需重修。
第六章 毕业要求与证书发放
第十六条 微专业、辅修专业学生的证书发放资格审查由开办学院负责,与应届毕业生学位资格审核同时进行。
第十七条 修读微专业的学生,在主修专业毕业前按要求修满微专业培养方案全部要求学分的,学校将颁发“西安财经大学微专业证书”。修满辅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学分的,学校将颁发“西安财经大学辅修专业证书”。
第十八条 未能获得主修专业毕业证书者,不单独颁发辅修专业证书。学生主修专业学业结束,无论毕业或结业离校,辅修学习同时终止。
第十九条 参加微专业、辅修专业课程学习,但未获得相应证书的学生,其已经修读的课程,由教务处出具学习证明。
第七章 收费及经费管理
第二十条 微专业、辅修专业的学费收取标准严格按照学校有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一条 修读微专业、辅修专业的学生须按学期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办理交费、注册手续。逾期不交费者,将取消课程修读资格。因故中止、放弃修读或被取消修读资格者,已交学费不予退还。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教务处对新开设的微专业、辅修专业在教学项目立项和经费上优先支持。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西安财经学院辅修专业实施暂行办法》(西财院教字[2004]3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