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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财经大学本科课程建设与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23-05-09 点击数:

西安财经大学本科课程建设与管理办法

西财大教发〔2023〕25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意见》(教高〔2019〕6号)和《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课程思政建设指导纲要>的通知》(教高〔2020〕3号)的要求,把立德树人落实到教育教学全过程和各环节,把思想政治教育贯穿人才培养体系,发挥好每门课程的育人作用,营造全员全程全方位的育人氛围,保障教育教学质量稳步提升,不断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强化本科课程建设,推进课程思政建设,规范本科课程管理,提高教学质量,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课程是人才培养的核心要素,课程质量直接决定人才培养质量。各学院(部)、专业、教师要全面梳理各门课程的教学内容,严格按照高阶性、创新性和挑战度“两性一度”原则,淘汰“水课”、打造“金课”,合理提升学业挑战度、增加课程难度、拓展课程深度,切实提高本科课程教学质量。本科课程建设与管理应当坚持“学生中心、产出导向、持续改进”理念,体现知识传授、能力培养、价值塑造相融合,遵循“整体优化、资源共享、强化管理、提升品质”的思路,完善以质量为导向的本科课程建设激励机制,推进本科课程评价改革,强化过程性评价与结果性评价相结合,构建满足应用型创新人才培养需要的多样化本科课程体系,建设一批品质优秀且有特色的本科课程。

第三条  本科课程建设与管理工作是考核各学院(部)本科教学工作绩效的重要指标。

第二章 课程设置

第四条  课程设置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必要性:课程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人才培养目标,注重知识、能力、素质培养,能够优化学生知识结构,非现有课程简单的更名、分解或补充;

(二)时代性:课程内容注重知识逻辑体系与社会对人才需求的结合,能够反映学科发展前沿的最新知识;

(三)可行性:课程负责人与团队教师具有承担该课程的教学与研究能力,教学组织科学、合理,符合学校对课程的开设要求。

第五条  课程设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明确课程建设主体单位、课程负责人以及授课团队;

(二)校内所有授课教师均应具有高校教师资格证;

(三)具有完整的教学大纲,包括课程基本信息、课程目标和要求、课程内容与学时分配、必要的作业与实践环节、考核方式及成绩评定、使用教材与参考资料等主要内容;

(四)授课教师应熟悉掌握新开课程内容;

(五)课程名称规范,学分设定合理。

第六条  新开设课程流程:

(一)主讲教师向所属学院(部)提出申请,提交《西安财经大学本科课程开设申请表》、教学大纲、教案、教材审核材料以及高校教师资格证书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二)学院(部)教学副院长进行形式审核,党委负责人进行意识形态审核,经学院(部)公示,无异议;

(三)提交教务处备案。

第七条  严格执行教授为本科生授课制度,鼓励教授、副教授为本科生开设新课程。

第三章 课程规划

第八条  学校和各学院(部)要加强课程建设规划,制定课程建设整体规划、定期制(修)订课程设置和课程管理等相关制度文件。

第九条  学校和各学院(部)要加强和完善课程体系建设,建立课程体系评价机制,根据《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育教学审核评估、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等相关要求,邀请专家对课程体系进行评估与论证,优化公共课、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比例结构,提高课程建设规划性、系统性。学校和各学院(部)要结合学校办学定位和社会需求,适当增加课程数量,不断提高本科生生均课程门数。鼓励各学院(部)与行业企业共建、共同讲授课程。加强课程教学改革,鼓励教师积极参加各类教育教学改革项目,实现科研与教学的有效转化。

第十条  教务处要加强课程教学大纲管理,规范和改进课程教学大纲的制定与管理,定期协助、指导各学院(部)修订课程教学大纲,审批学院(部)提交的课程教学大纲,检查、验收大纲执行情况,受理大纲变更申请。

第四章 课程建设

第十一条  课程建设涵盖基础性建设与提高性建设两个层次。基础性建设包括课程的教学基本档案制订与完善、任课教师资格审定、教学任务安排与落实、课程考核与评估等;提高性建设包括课程内容的有效传授、课程资源的开发与富集、资源品质的提升,开展课程数字化、信息化建设,推进课程的共建共享,建设一批优质特色的在线课程,争取更多课程入驻国家智慧教育平台,构建优质在线课程建设体系,为学生提供优质课程资源。

第十二条  课程建设共分为四级:国家级课程、省级课程、校级课程、一般课程。其中,国家级课程、省级课程、校级课程均由相应部门予以立项建设,经评审验收通过后发文确认;上述三级课程以外的所有课程为一般课程。

第十三条  一般课程应严格按照相关建设周期要求,着力进行基础性建设。科学界定课程教学目标,提高课程思政内涵融入课程水平,修订并完善课程教学大纲以及其他各项课程教学文件,建立并逐步形成完整有效的课程实践教学方式和条件,加强教学方法的综合应用与课程考核环节,提高课程教学效果。

第十四条  校级及以上课程,在基础性建设更加完善的前提下,着力进行课程提高性建设。不断提升课程资源品质,积极利用学校课程管理平台积聚、呈现、拓展、共享课程资源,建设适应新时代要求的优质本科课程,让课程优起来、教师强起来、学生忙起来、管理严起来、效果实起来,形成优质本科课程体系,构建高水平人才培养体系。

第十五条  全面推进课程思政建设,把思想政治教育贯穿人才培养全过程,充分发挥通识教育的育人作用,不断提升我校人才培养质量。通识教育课程属于校级课程,包括通识素质教育选修课程、通识网络共享选修课程、通识核心课程和通识教育讲座。教务处负责通识教育的总体规划,制订课程建设、遴选和评价标准,指导和组织通识教育课程的开设与教学等工作。学院(部)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组织符合条件的教师积极参与通识素质教育选修课程的申报与开设。

第十六条  学校逐步完善四级课程建设体系,并遵循逐级申报的原则。学院(部)根据专业建设规划及课程建设规划推荐校级课程。

第十七条  校级及以上课程实行项目化管理,由学校与学院(部)按有关文件和要求进行立项、建设、管理、检查与评估,其余课程由学院(部)负责建设和管理。

第十八条  学校依据发展目标与规划,结合人才培养方案,落实课程建设与管理的主体单位,进一步明确课程建设与管理职责,加强课程设置审核;推动师资队伍建设,引导教师潜心本科课程建设与本科课堂教学,着力建设优质课程资源。

第十九条  学院(部)依据人才培养方案与自身发展规划,落实课程负责人并明确其职责要求,负责教师任课资格审核,督促编写并审定课程教学大纲等教学基本文件,加强课程建设以及课堂教学的考核与评估,提升课程建设品质。

第二十条  学科(系、教研室等基层教学组织)是课程设置的基本单位,应依据人才培养方案构建本科课程体系,积极承担并高质量完成课程教学任务,围绕人才培养目标组建团队积极开发新课程,建设优质课程,并组织本单位教研活动,促进课程建设品质与课堂教学质量的提升。

第二十一条  课程负责人是课程建设与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教师应积极参与课程建设。课程负责人、教师应依据人才培养要求,加强课程思政建设,明晰课程教学目标,积极组建由同门课程授课教师参加的课程教学团队,制定教学大纲,撰写教案(教学设计),制作教学课件,建设、拓展、共享优质教学资源,按要求选用教材,及时丰富和更新教学内容,推进信息技术与教学过程融合,完善教学方法,综合运用多种教学方法与手段,改进结果评价,强化过程评价,探索增值评价,健全综合评价,丰富评价方式,提高课堂教学实效,争创一流课程。课程团队教学改革意识强烈、理念先进,人员结构及任务分工合理。主讲教师具备良好的师德师风,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较高学术造诣,积极投身教学改革,教学能力强,能够运用新技术提高教学效率、提升教学质量。

第二十二条  课程建设成果非商业性使用权属于学校。教师要承诺建设成果内容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鼓励教师主动共享自建优质课程资源,帮助其他授课教师提高课程建设质量及授课效果,并向全校免费开放。

第五章 课程管理

第二十三条  每门课程均应设置课程负责人,校级及以上课程建设负责人学院(部)应向教务处备案。其中,校级及以上课程负责人原则上应具有讲师以上职称,鼓励高级职称担任课程负责人。

第二十四条  鼓励课程负责人按照规定的要求和标准将课程在学校相关课程管理平台上发布,并向全校师生开放。课程负责人与团队须负责课程在平台上的正常运行、内容更新、网络学习答疑。其中,校级及以上课程须按照相关要求进入课程管理平台运行建设。

第二十五条  全校课程均按现有学科(系、教学部)予以归属。少数课程开课学院与课程归属学科所在学院不一致的,仍由现开课学院开课与管理,学科归属不变。非教学单位开设课程,按课程性质对应或就近归属到相应学科与学科所在学院。

第二十六条  培养方案所列选修课程应全部可以开课,供学生选择修读。

第二十七条  学校鼓励学院(部)、学科开设双语教学课程。

第六章 课程评价

第二十八条  学校应加强对学院(部)课程建设与评价指导,学校应加强课程质量文化建设,建立新教师课堂准入制度、课程准入和退出机制、课程建设激励机制,建立课程质量标准,提高课程质量。学院(部)应建立课程建设质量保障制度,并建立面向产出的课程目标达成评价机制和毕业要求达成评价机制。学院(部)须明确厘清培养目标、毕业要求、课程目标的逻辑主线,明确课程与相应毕业要求指标点的对应关系。依据毕业要求修订教学大纲,形成教学内容、方法和考核与课程目标的对应支撑关系。逐步推进所有课程形成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报告,将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结果用于课程持续改进工作,不断推进课程建设质量提升。

第二十九条  学院(部)应改进课程评价机制,着力建设面向产出的课程评价机制。在课程考核评价中建立能力与知识并重、结果考核与过程考核相结合的课程考核体系。强调课程目标评价审核的制度和证据,保证对应课程目标、考核内容、考核方法的一致性。

第三十条  学院(部)应建立课程课堂教学质量考核常态化机制,通过实施校级本科教育教学督导、领导及同行听课制度、学生评教、组织参加课堂教学比赛、教学常规检查、公开课等多种措施,从教学态度、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效果等方面开展课程课堂教学质量考核,提高教师授课质量及学生学习效果。

第三十一条  建立课程建设质量评估与保障机制。

  1. 校级及以上课程,建设期内课堂授课质量应逐年提高或保持较高水平;

    (二)课程建设期结束后,国家级、省级课程按相应标准继续建设;校级课程经学校评估后授课质量不达标准的,第一年予以整改,连续两年不达标准,取消课程建设称号。

    第三十二条  课程建设的评价指标体系以及课程评价的组织实施等工作,按照学校相关制度执行。

    第七章 退出与淘汰机制

    第三十三条  学校建立课程教学质量评估与保障机制,对于有以下情形的,更换主讲教师或调整课程设置。

  2. 对于连续两个教学周期未开课的,经学院(部)和相关基层教学组织开会商议课程设置,报教务处备案是否调整课程设置;

  3. 对于教师满堂灌、学生被动听的课程,没有任何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改革的课程,由院级或校级本科教育教学督导工作组重点听课并予以指导。指导后,无改进的,学院(部)应更换主讲教师;

  4. 校级本科教育教学督导工作组随堂听课学校排名在后5%的课程,由院级或校级本科教育教学督导工作组重点听课并予以指导。指导后,无改进的,学院(部)应更换主讲教师;

  5. 学生评教低于60分的课程,由院级或校级本科教育教学督导工作组重点听课并予以指导。指导后,无改进的,应更换主讲教师;

  6. 课程负责人或课程团队成员出现师德师风问题、学术不端问题、严重质量问题、重大教学事故,课程内容存在思想性、科学性问题,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实行一票否决,应更换主讲教师。

    第八章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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