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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财经大学本科毕业实习工作优秀人员和先进集体评选办法

作者: 时间:2020-03-26 点击数:

西安财经大学本科毕业实习工作优秀人员和

先进集体评选办法

西财大教发〔2020〕5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毕业实习工作,更好地总结经验,鼓励先进,提高毕业实习质量,根据《西安财经大学本科实习教学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优范围为当年参加毕业实习的本科生、指导教师及学院(系)。

第二章 评优条件

第三条  优秀指导教师评优条件

(一)能充分做好毕业实习前的准备工作,认真制订毕业实习进度计划,周密安排学生毕业实习任务;

(二)坚守工作岗位,关心学生的生活和健康,做好学生思想政治工作,了解和处理毕业实习中的业务和生活问题,定期向学院及毕业实习单位汇报有关情况;毕业实习期间无违纪和安全事故发生;

(三)全程参与毕业实习工作,认真履行带队教师职责,圆满完成毕业实习指导任务,受到实习生与实习单位的好评;

(四)毕业实习结束,能认真做好学生的考核工作,组织全体毕业实习生总结交流,提升毕业实习效果。及时对毕业实习工作进行总结,向学生所在系写出书面工作总结;

(五)积极开展各专业实习基地建设工作,为建立和拓展专业实习基地做出一定的贡献。

第四条  优秀毕业实习学生评优条件

(一)毕业实习期间,虚心好学,刻苦钻研,能较好地将所学理论知识应用于实践,出色完成规定的毕业实习任务;

(二)能严格遵守毕业实习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尊重指导教师,服从毕业实习单位的安排,积极主动地做好各项工作,受到毕业实习单位的肯定与好评;

(四)毕业实习生的毕业实习内容与所学专业相关;

(五)毕业实习结束,认真完成毕业实习报告,毕业实习成绩优秀。

第五条  毕业实习工作先进集体评优条件

(一)成立以学院领导为组长的毕业实习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院毕业实习工作。分工明确、责任落实、顺利完成全院毕业实习工作的组织、落实工作;

(二)毕业实习计划科学合理,组织措施得力。在毕业实习前进行各种形式的动员、讨论、比赛等;毕业实习期间组织教师、学生进行形式多样的教研活动,组织学生进行相互交流。毕业实习后认真进行总结,召开毕业实习总结交流大会,对存在的问题有改进的措施,能为今后的毕业实习师生创造更优越的条件,如期完成毕业实习任务;

(三)毕业实习领导小组能定期召开毕业实习工作会议,具体研究和布置毕业实习工作,效果明显。学院领导能有计划地定期去各毕业实习点专程看望毕业实习师生,了解毕业实习中的各方面情况,扎扎实实地处理好毕业实习中产生的问题;

(四)各毕业实习点的学生能认真履行好各自的职责,努力完成毕业实习中的各项任务。严格地遵守毕业实习学校及毕业实习期间的各项规定和制度。无违反《实习生守则》等相关文件和要求的事件发生;

(五)全体毕业实习带队教师都能认真履行指导教师职责,坚守工作岗位,能带领毕业实习生创造性地完成毕业实习的各项任务,受到毕业实习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的一致好评;

(六)毕业实习基地的建设和具体管理工作认真负责,效果好,并能积极开展实习基地的拓展和建立工作。

第三章 评选程序与时间

第六条  由各毕业实习组(点)推荐,经各学院毕业实习领导小组综合评定,报学校审核。

第七条  在毕业实习结束后两周内进行优秀评选,每年评选一次。

第四章 评选过程要求

第八条  推荐名额标准

(一)优秀毕业实习生。优秀毕业实习生推荐比例占毕业实习学生人数的5%,原则上分散毕业实习的学生不参加优秀毕业实习生的评选,也不计入毕业实习生总数(顶岗支教毕业实习除外)。

(二)优秀毕业实习指导教师。优秀毕业实习指导教师推荐不超过指导教师人数的10%。

(三)毕业实习工作先进集体在符合标准的前提下评出若干毕业实习工作先进学院。

第九条  评优材料标准。先进集体和优秀个人都应有典型事迹介绍和相关的材料,材料包括:

(一)优秀毕业实习生材料:《西安财经大学毕业实习成绩评定表》复印件、实习手册、实习调查报告或研究论文以及《西安财经大学优秀毕业实习生推荐表》等。

(二)优秀毕业实习指导教师材料:个人书面总结、落实毕业实习工作计划情况、提高毕业实习质量的措施以及《西安财经大学优秀实习指导教师推荐表》等。

(三)毕业实习工作先进集体:毕业实习领导小组名单、会议记录、工作计划、条例、图片材料及其它活动的书面记录、毕业实习协议复印件、本学院的毕业实习工作总结以及《西安财经大学实习工作先进集体推荐表》等。

第十条  各学院可根据本条例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出学院的评选和实施办法。有关评奖材料和学院书面总结,应于每期毕业实习结束后15天内交教务处。逾期不报评奖材料的,将作自动放弃处理。

第五章 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  凡被评选出的优秀毕业实习指导教师和毕业实习工作先进集体者,学校将颁发证书给予表彰并发放奖金。奖励标准:先进集体1000元/个,优秀毕业实习指导教师500元/人。

第六章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以前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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